
【法】 law of outer space
besides; in addition; not closely related; other; outer; outside; unofficial
【醫】 ec-; ecto-; exo-; extra-; xeno-
belong to; category; dependents; genus; subordinate to
【醫】 genera; genus; group; herd
【法】 air space law; space law
外屬空間法(Outer Space Law),又稱外層空間法或國際空間法,是規範國家及國際組織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探索與利用活動的國際法律框架。其核心宗旨在于确保太空活動的和平性、可持續性及國際合作。以下是其關鍵内涵的漢英對照解析:
和平利用原則(Peaceful Purposes Principle)
依據《外層空間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外層空間應專為和平目的使用,禁止在軌道部署核武器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來源:聯合國外層空間事務廳(UNOOSA)《外層空間條約》第IV條
人類共同繼承財産(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月球及其他天體資源屬于全人類共同財産,任何國家不得通過主權要求、使用或占領據為己有。
來源:《月球協定》第11條;聯合國大會第2749號決議
國際合作義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各國需促進太空科學信息共享、技術合作,并為發展中國家提供參與機會。
來源:《外層空間條約》第I、III條;國際電信聯盟(ITU)《無線電規則》
登記國管轄權(Jurisdiction of the State of Registry)
發射國需對本國注冊的太空物體及宇航員行使管轄與控制權,并在聯合國登記太空物體。
來源:《登記公約》第II、VIII條;聯合國登記數據庫(UN Register of Objects Launched)
損害賠償責任(Liability for Damage)
發射國對本國太空物體造成的損害承擔絕對責任(如地面損害)或過錯責任(如太空碰撞)。
來源:《責任公約》第II、III條;國際空間法學會(IISL)案例評析
美國《阿爾忒彌斯協定》(Artemis Accords)推動私營企業開采月球資源,引發國際法適用性争議。
來源:NASA《阿爾忒彌斯協定》條款;《外空條約》第II條解釋分歧
國際社會通過《空間碎片減緩指南》(IADC Guidelines)約束碎片産生,但缺乏強制約束力。
來源:機構間空間碎片協調委員會(IADC);聯合國《空間碎片減緩準則》
在學術與實務中,“外屬空間法”一詞較少使用,“外層空間法”(Outer Space Law) 或“國際空間法”(International Space Law) 更為通用,涵蓋五大聯合國條約及相關軟法體系。
權威參考來源
“外屬空間法”可能是“外層空間法”的表述誤差。以下是對“外層空間法”的詳細解釋:
外層空間法是調整人類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活動的國際法規範的總稱,屬于國際法的新分支。其核心目标是規範各國在太空活動中的行為,确保外空用于和平目的,并維護全人類共同利益。
外層空間法起源于20世紀中葉,隨着1957年蘇聯發射第一顆人造衛星,聯合國陸續通過《外層空間條約》(1967年)、《責任公約》等五項國際條約。這些條約構成了外層空間法的主要法律淵源。
如需完整法律條文,可參考聯合國《外層空間條約》及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COPUOS)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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