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nopoly in foreign trade
foreign trade
corner; forestall; monopolize; monopoly; rig
【經】 engrossment; establish a corner in; make a corner in;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monopoly
外貿壟斷(Foreign Trade Monopoly)指國家或特定實體對進出口貿易活動的排他性控制權。以下是基于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漢語釋義
指國家授權特定機構獨家經營進出口業務,排除其他主體參與外貿活動的制度。其核心特征為經營權的高度集中與市場準入限制(《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英語對應概念
Foreign Trade Monopoly
經營權獨占性
僅政府指定機構(如國有外貿公司)可籤訂進出口合同,例如中國1978年前的外貿體制(《中國對外貿易法解讀》,人民出版社)。
商品類别管制
涉及國家安全/民生的商品(如能源、糧食)常被納入壟斷範圍,參考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國營貿易條款"。
價格操控機制
壟斷主體可通過配額、許可證等手段調節市場供需,例如OPEC對石油出口的聯合控制(IMF《國際貿易體系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8條規定:"國家可以對部分貨物的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國務院2023年修訂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一步明确壟斷品類清單。
外貿壟斷(或國際貿易壟斷)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少數企業、跨國公司或國家通過控制市場資源、價格、技術或政策手段,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生産、銷售形成實質性獨占或主導地位,從而排除競争并獲取高額利潤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析:
外貿壟斷的核心是對國際市場的控制,常見形式包括:
各國通過《反壟斷法》、WTO規則等限制壟斷行為,例如禁止價格操縱、拆分壟斷企業等()。
如需更具體行業的壟斷案例或國際法規細節,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完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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