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ternal evidence; extraneous evidence; extrinsic evidence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外部證據”(External Evidence)指獨立于待解釋文件(如合同、法律文本)本身之外,用于輔助理解文件含義的信息源。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翻譯及文本解釋領域密切相關,具體可拆解為以下三層:
漢語定義:
指通過文件之外的客觀材料(如交易記錄、證人證言、行業慣例等)推斷文本真實意圖的證據。
英語對應術語:
External Evidence 或 Extrinsic Evidence
法律場景特殊性:
在合同解釋中,外部證據通常指締約過程中的談判記錄、往來函電、履約行為等。與“内部證據”(文件字面内容)相對,其適用受“口頭證據規則”(Parol Evidence Rule)限制,即書面合同成立後,外部口頭協議不可推翻書面條款。
在跨語言文本分析中,外部證據指:
同類文件的不同語言版本(如雙語合同),用于對照語義一緻性。
行業技術規範、學術論文等輔助确定術語的精準譯法(例:醫學術語需參照醫學文獻)。
文件起草時的社會文化背景、政策文件等,避免因時代差異導緻誤讀。
法律實踐中,外部證據需與内部證據無沖突,且需具備客觀性(如第三方記錄的商業慣例高于單方陳述)。
專業譯者需結合外部證據驗證術語,例如通過聯合國術語庫(UNTERM)或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比對權威譯法。
術語辨析:
與“外部證據”易混淆的概念是“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後者指證人轉述他人陳述的證據,兩者在法律程式中的可采性标準不同。
權威參考來源:
外部證據是指在審計、法律或相關專業領域中,由獨立于被審計單位或案件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的證明材料。其核心在于來源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需注意,外部證據的效力可能因形式不同而異,例如書面合同需核實籤章真實性,而口頭證言需評估證人可信度。此外,某些法律場景下(如資産損失認定),行政部門或專業機構出具的文件可能被認定為法定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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