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oreign national exemption clause
foreigner; outlander
【法】 alien amy; aliens; foreign nationals; foreigner
franchise; *******; liberty; peculiar; prerogative; privilege
【經】 prerogation; privilege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外國人特權條款(Foreign Privilege Clauses) 在國際法及曆史語境中,特指某些國際條約或協定中賦予外國公民或實體超出本國國民的特殊權利或豁免權的規定。該術語常帶有曆史批判色彩,尤指19世紀至20世紀初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亞非國家攫取的司法、經濟或政治特權。
司法豁免權(Extraterritoriality)
最典型的特權是“領事裁判權”,即外國公民在籤約國犯罪或涉訴時,不受當地法律管轄,而由本國領事依據本國法律審判。例如,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第21款規定,在華美國人之間的訴訟由美國領事審理。此類條款嚴重侵害了東道國的司法主權。
經濟特權(Economic Concessions)
包括片面最惠國待遇、低關稅、自由通商等。如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規定英國商品進口關稅不得超過5%,且英商可在内地自由經商,形成對本土經濟的壓制。
現代國際法中的演變
當代國際公約(如《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賦予外交人員有限豁免權,屬對等互惠範疇,與曆史上的單邊特權有本質區别。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強調非歧視原則(國民待遇),進一步消解了單方面特權。
“The contracting party’s nationals shall be exempt from local jurisdiction and subject only to the consular courts of their own country.”
(締約國民衆不受當地司法管轄,僅受其本國領事法庭審判。)
參考資料來源:
“外國人特權條款”通常指一國法律或國際條約中,針對特定外國人群體賦予的特殊權利或豁免權。根據中國法律和國際實踐,其核心内容如下:
該條款主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賦予符合條件的外國人超出普通外國公民的特殊待遇,旨在保障國際外交活動的正常開展。
人身與財産保護
外交人員人身不受侵犯,寓所、文書和財産享有豁免權,不得被搜查或扣押(如大使館車輛免于扣留)。
司法管轄豁免
包括刑事完全豁免、民事行政管轄豁免(但涉及私人不動産、商業活動等情形除外)。
稅收與通關特權
免除個人所得稅、關稅等稅費,攜帶行李免檢,外交郵袋不可開拆。
作證義務免除
無出庭作證義務,但可自願提供證言。
涵蓋七類人員:
特權行使須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幹涉内政。涉及非公務行為(如商業糾紛)時可能喪失豁免。普通外國公民不享有此類特權,僅受一般法律保護。
注:具體實施細則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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