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經】 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部損失(Presumed Total Loss)是保險法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指當保險标的遭受損害後,雖未達到物理上的完全滅失狀态,但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推定其已無實際價值或修複成本超過其本身價值,從而按全損進行賠付的情形。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推定性質
區别于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推定全損建立在"經濟性全損"基礎上。當符合法定條件時,即使标的物物理形态尚存,法律仍視其為全損。構成要件包括:
損失計算标準
采用經濟價值比較原則,公式可表示為:
$$ text{推定全損成立條件} = begin{cases} text{修複成本} geq text{标的物現值} text{施救費用} geq text{标的物殘值} end{cases} $$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術語 | 法律語境差異 |
---|---|---|
推定全部損失 | Presumed Total Loss | 大陸法系常用術語 |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 英美法系标準表述(更常見) | |
委付制度 | Abandonment | 被保險人轉移标的物權益的程式 |
海上保險
船舶觸礁後,打撈維修費用超過船舶市場價值時,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主張推定全損索賠(參照《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0條)。
財産保險
廠房火災後,清除殘骸及重建成本超過土地淨值,保險公司按保單約定啟動推定全損理賠流程。
該術語的適用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法律規定,建議實務中參考權威法律釋義著作及司法解釋。
推定全部損失(又稱“推定全損”)是保險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保險标的在受損後雖未完全滅失或損毀,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修複、施救費用超過其剩餘價值,保險公司将按全損進行賠償的處理方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推定全損是相對于實際全損的概念,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例如,船舶嚴重受損後,若修理費超過船舶修複後的市場價值,則視為推定全損。
當保險标的被推定為全損時,被保險人需通過“委付”向保險公司提出全損賠償請求:
例如,若貨物因海難部分損壞,且修複費用遠超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可提出委付,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接受。
類型 | 實際全損 | 推定全損 |
---|---|---|
标的狀态 | 完全滅失或喪失原有用途(如沉船) | 部分損毀,但修複成本過高或全損不可避免 |
賠償依據 | 直接按保險金額賠償 | 需通過委付程式協商賠償 |
法律條款 | 《海商法》第245條 | 《海商法》第246條 |
總結來看,推定全損是保險理賠中平衡經濟利益與風險分擔的核心機制,需結合法律條款和實際情況綜合判定。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進一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或國際保險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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