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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部損失英文解釋翻譯、推定全部損失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分詞翻譯:

推定的英語翻譯:

illation
【法】 artificial presumption; praesumptio; presume; supposition

全部損失的英語翻譯:

【經】 actual total loss

專業解析

推定全部損失(Presumed Total Loss)是保險法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指當保險标的遭受損害後,雖未達到物理上的完全滅失狀态,但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推定其已無實際價值或修複成本超過其本身價值,從而按全損進行賠付的情形。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1. 推定性質

    區别于實際全損(Actual Total Loss),推定全損建立在"經濟性全損"基礎上。當符合法定條件時,即使标的物物理形态尚存,法律仍視其為全損。構成要件包括:

    • 修複費用超過标的物修複後的價值(《海商法》第246條)
    • 救助或恢複成本高于标的物價值
    • 标的物喪失商業用途或原屬性
  2. 損失計算标準

    采用經濟價值比較原則,公式可表示為:

    $$ text{推定全損成立條件} = begin{cases} text{修複成本} geq text{标的物現值} text{施救費用} geq text{标的物殘值} end{cases} $$

二、漢英術語對照解析

中文術語 英文對應術語 法律語境差異
推定全部損失 Presumed Total Loss 大陸法系常用術語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英美法系标準表述(更常見)
委付制度 Abandonment 被保險人轉移标的物權益的程式

三、典型應用場景

  1. 海上保險

    船舶觸礁後,打撈維修費用超過船舶市場價值時,被保險人可向保險人發出委付通知,主張推定全損索賠(參照《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0條)。

  2. 財産保險

    廠房火災後,清除殘骸及重建成本超過土地淨值,保險公司按保單約定啟動推定全損理賠流程。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246條對船舶和貨物的推定全損作出明确規定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6條細化認定标準
  3.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第60條首創"Constructive Total Loss"概念體系

該術語的適用需結合具體司法轄區的法律規定,建議實務中參考權威法律釋義著作及司法解釋。

網絡擴展解釋

推定全部損失(又稱“推定全損”)是保險領域的重要概念,指保險标的在受損後雖未完全滅失或損毀,但實際全損已不可避免,或修複、施救費用超過其剩餘價值,保險公司将按全損進行賠償的處理方式。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基本定義

推定全損是相對于實際全損的概念,具體表現為以下兩種情況:

  1. 實際全損不可避免:保險标的(如船舶、貨物)雖未完全損毀,但根據客觀情況判斷其最終必然全損。
  2. 修複或施救費用過高:恢複标的所需的費用(如修理、運輸等)超過其修複後的價值或保險價值。

例如,船舶嚴重受損後,若修理費超過船舶修複後的市場價值,則視為推定全損。


二、法律依據與適用範圍

  1. 國際法律:根據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推定全損適用于被保險人因承保風險喪失財産占有且無法恢複,或修複費用過高的情況。
  2. 中國《海商法》(第246條):
    • 船舶:避免實際全損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
    • 貨物:避免實際全損的費用與繼續運輸至目的地的總費用超過保險價值。
  3. 適用範圍:主要針對海上保險的船舶和貨物,不適用于一般財産保險。

三、處理流程——委付制度

當保險标的被推定為全損時,被保險人需通過“委付”向保險公司提出全損賠償請求:

  1. 委付條件:被保險人需将保險标的的所有權及義務轉移給保險公司。
  2. 保險公司選擇權:可接受委付并按全損賠償,或拒絕委付并按部分損失賠償。

例如,若貨物因海難部分損壞,且修複費用遠超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可提出委付,由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接受。


四、與實際全損的區别

類型 實際全損 推定全損
标的狀态 完全滅失或喪失原有用途(如沉船) 部分損毀,但修複成本過高或全損不可避免
賠償依據 直接按保險金額賠償 需通過委付程式協商賠償
法律條款 《海商法》第245條 《海商法》第246條

五、典型案例

  1. 船舶事故:船舶觸礁後嚴重受損,若修理費超過船舶保險價值,則按推定全損處理。
  2. 貨物運輸:電子産品因火災部分損毀,若清理、修複及續運費用總和超過貨物到岸價值,視為推定全損。

總結來看,推定全損是保險理賠中平衡經濟利益與風險分擔的核心機制,需結合法律條款和實際情況綜合判定。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細節,可進一步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或國際保險條款。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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