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推定的"對應英文術語"presumptive"或"conclusive",指基于現有證據或法律規則作出的暫時性結論,該結論可被反證推翻。該概念包含三重法律内涵:
證據效力
指在缺乏直接證據時,法律根據已知事實強制确認的拟制事實狀态,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presumptive evidence"為"可被更強證據推翻的初步證據"(來源:元照法律詞典)。
責任劃分
《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強調"conclusive presumption"具有終局性,如中國《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的過錯推定責任,即要求被告自證無過錯(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程式要件
《中國法學大辭典》指出推定制度需滿足三項要件:基礎事實已确證、存在合理蓋然性聯繫、未遭有效反證。例如刑事訴訟中"巨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舉證責任倒置(來源:中國法學大辭典)。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該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多體現為"rebuttable presumption",而大陸法系更傾向采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術(來源: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
“推定”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推測判定
指基于現有事實或證據進行邏輯推斷,得出某種結論。例如:
例句“有人推定孔夫子有胃病”即通過間接信息推測曆史人物的健康狀況。
魯迅在雜文中也使用該詞,如“推定孔夫子有胃病”,強調邏輯推理過程。
推舉決定
指通過協商或投票确定人選或方案。例如:
“推定負責人”即通過集體讨論選定負責人。
茅盾作品中提到“隊伍負責人與客人推定的代表保持聯繫”,體現此用法。
法律術語中的“推定”
在司法領域,推定指根據已知事實推斷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即未經審判不得認定有罪。
法律條文中的“推定全損”則用于保險領域,指損失程度達到無法修複時的判定标準。
邏輯與日常推理
推定的核心是“免除舉證責任”,即主張方無需證明推定事實,而由對方反駁。例如“推定某事件為意外”,需由質疑者提供反證。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詞典或法律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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