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推定”(presumption)指依據已知事實或法律規定,對未知事實或法律關系作出的邏輯判斷。其核心特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 法律效力的基礎性 推定分為“可反駁的推定”(rebuttable presumption)與“不可反駁的推定”(irrebuttable presumption)。前者如《民法典》第1182條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計算标準,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後者如刑事責任年齡認定,具有絕對效力。
2. 證據規則的適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明确,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該條款體現了推定在證據法中的節約司法資源功能。
3. 跨法域解釋差異性 普通法系中的“事實推定”(presumption of fact)與“法律推定”(presumption of law)分類,與大陸法系的“表見證明”(prima facie evidence)制度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側重經驗法則,後者強調成文法依據,此差異在比較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價值。
“推定”是一個多場景應用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推測判定
指基于已知事實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得出某種結論。例如:魯迅曾通過古代女性纏足現象,推測孔子可能患有胃病。這種用法常見于日常推理或學術分析。
推舉決定
指通過協商或投票确定人選或方案。例如:會議中“推定負責人”即通過集體讨論選定負責人。
在法律中,推定是一種證明規則,指根據已知事實推斷另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并轉移舉證責任。例如:
其核心特點包括: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推定的分類(如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可參考專業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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