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contractor
practicality; practice; reality
【計】 achieved
promiser
【法】 promiser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實際立約人"指合同關系中實際履行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核心概念可從三方面解析:
法律地位認定
實際立約人(Substantive Contractor)與名義立約人存在主體分離現象,常見于代理合同、隱名合夥等場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2條,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訂立的合同,若相對人知曉代理關系,該合同可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相對人(全國人大法律庫,2020)。
權利義務特征
該主體需滿足《民法典》第143條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包括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真實意思表示及内容合法。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終876號判決書所示,實際立約人需獨立承擔合同履行責任(中國裁判文書網)。
中英術語對照
Black's Law Dictionary将此類主體定義為"de facto promisor",強調其實際履行承諾的實質特征,區别于"nominal contractor"的形式主體地位(Bryan A. Garner, 2014 ed.)。
此概念在建設工程分包、金融代持協議等領域具有重要實踐價值,司法實踐中常結合資金流向、實際控制證據鍊進行判定。
“實際立約人”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立約人”的通用定義,可以理解為實際參與契約訂立并承擔權利義務的主體。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礎定義
立約人指訂立契約的當事人,即在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上籤字或作出承諾的一方。例如:甲乙雙方籤訂合同時,雙方均為立約人。
“實際”的延伸含義
應用場景示例
注意事項
該表述多用于非正式語境,正式法律文件中需明确籤約方身份。建議在具體合同中通過條款界定各方法律地位,避免歧義。
如需深入法律層面的分析,建議參考《合同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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