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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與服務的遺棄英文解釋翻譯、設施與服務的遺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abandonment of facilities or service

分詞翻譯:

設施的英語翻譯:

establishment; facilities; installation
【計】 facility
【醫】 institution
【經】 facility

與的英語翻譯: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服務的英語翻譯:

give service to; serve
【法】 serve

遺棄的英語翻譯:

abandon; cast off; desert; desertion; forsake; leave
【法】 abandonment; dedition; dereliction; desertion; expose; exposing
forsake; repudiate; repudiation; run out; throw over; walk out 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設施與服務的遺棄”可譯為 abandonment of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指企業或機構主動終止對既有基礎設施或服務體系的維護與供給,導緻其功能永久性失效的法律行為與經濟現象。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1. 法律義務終止

    根據《民法典》第326條,所有權人終止設施使用時應履行"消除危險、恢複原狀"義務。若未完成法定程式即停止維護,可能構成《物權法》第91條定義的"權利濫用",例如2020年某市廢棄醫院未消毒引發公共衛生事件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45號)。

  2. 經濟價值滅失

    世界銀行《基礎設施管理報告》指出,設施遺棄将導緻沉沒成本(Sunk Cost)激增,典型表現為固定資産殘值率從平均60%驟降至15%以下。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SCE)測算,每遺棄1美元交通設施将産生0.8美元環境治理成本。

  3. 服務連續性斷裂

    ISO 9001:2015标準第8.6條款強調服務終止需提前24個月通知利益相關方。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NHS)的階梯式退出機制要求:①替代方案公示 ②過渡期服務 ③檔案移交,該流程被《柳葉刀》評為最佳實踐案例。

該術語在跨國并購協議中常見于"遺留責任條款"(Legacy Liability Clause),要求收購方承接目标公司既有設施維護義務。歐盟《服務業指令》(2006/123/EC)第14條特别規定,關鍵公共服務遺棄需經成員國議會特别批準。

網絡擴展解釋

“設施與服務的遺棄”指對原本應提供或維護的公共設施、社會服務等采取主動抛棄、停止維護或終止提供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1. 基本定義
    遺棄的核心含義是“應履行義務而未履行”,表現為不作為或主動抛棄。在設施與服務語境中,指責任主體(如政府、企業等)對設施維護或服務供給的放棄。

  2. 法律層面的延伸
    雖然法律中“遺棄”多指家庭成員間的義務(如父母撫養子女),但設施與服務的遺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例如:

    • 公共服務機構無故關閉醫院、學校等基礎設施;
    • 企業違反合同約定終止必要服務(如水電供應)。
  3. 表現形式

    • 物理設施遺棄:如廢棄建築、停止維護道路等公共設施;
    • 服務終止:如取消公共交通線路、中斷社區養老服務等。
  4. 後果與責任
    此類遺棄可能導緻資源浪費、社會功能癱瘓,甚至威脅公共安全。若涉及法定責任(如政府公共服務義務),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違約。

注:與“對人的遺棄”不同,設施與服務的遺棄更多指向社會管理或商業責任,需結合具體法律法規(如《民法典》合同編、行政法)判定責任邊界。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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