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bandonment of facilities or service
establishment; facilities; installation
【計】 facility
【醫】 institution
【經】 facility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give service to; serve
【法】 serve
abandon; cast off; desert; desertion; forsake; leave
【法】 abandonment; dedition; dereliction; desertion; expose; exposing
forsake; repudiate; repudiation; run out; throw over; walk out on
在漢英詞典語境中,“設施與服務的遺棄”可譯為 abandonment of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指企業或機構主動終止對既有基礎設施或服務體系的維護與供給,導緻其功能永久性失效的法律行為與經濟現象。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法律義務終止
根據《民法典》第326條,所有權人終止設施使用時應履行"消除危險、恢複原狀"義務。若未完成法定程式即停止維護,可能構成《物權法》第91條定義的"權利濫用",例如2020年某市廢棄醫院未消毒引發公共衛生事件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第145號)。
經濟價值滅失
世界銀行《基礎設施管理報告》指出,設施遺棄将導緻沉沒成本(Sunk Cost)激增,典型表現為固定資産殘值率從平均60%驟降至15%以下。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SCE)測算,每遺棄1美元交通設施将産生0.8美元環境治理成本。
服務連續性斷裂
ISO 9001:2015标準第8.6條款強調服務終止需提前24個月通知利益相關方。英國國家醫療服務體系(NHS)的階梯式退出機制要求:①替代方案公示 ②過渡期服務 ③檔案移交,該流程被《柳葉刀》評為最佳實踐案例。
該術語在跨國并購協議中常見于"遺留責任條款"(Legacy Liability Clause),要求收購方承接目标公司既有設施維護義務。歐盟《服務業指令》(2006/123/EC)第14條特别規定,關鍵公共服務遺棄需經成員國議會特别批準。
“設施與服務的遺棄”指對原本應提供或維護的公共設施、社會服務等采取主動抛棄、停止維護或終止提供的行為。具體可從以下方面理解:
基本定義
遺棄的核心含義是“應履行義務而未履行”,表現為不作為或主動抛棄。在設施與服務語境中,指責任主體(如政府、企業等)對設施維護或服務供給的放棄。
法律層面的延伸
雖然法律中“遺棄”多指家庭成員間的義務(如父母撫養子女),但設施與服務的遺棄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責任。例如:
表現形式
後果與責任
此類遺棄可能導緻資源浪費、社會功能癱瘓,甚至威脅公共安全。若涉及法定責任(如政府公共服務義務),可能構成行政違法或違約。
注:與“對人的遺棄”不同,設施與服務的遺棄更多指向社會管理或商業責任,需結合具體法律法規(如《民法典》合同編、行政法)判定責任邊界。
把握貝特曼氏疱疹表語稠液密度串同舞弊多腔隱窩分數線厚度公尺供漿管公文的廣義能量積分合法籍口間二羟苯基交換通信線路可熔的類落矶山熱裂内的六角結構萘醛蓬多夫氏菌苗期待獲得財産榮格氏肌柔韌的煞車燒杯實際讓渡數據對齊僞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