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bandonment of facilities or service
establishment; facilities; installation
【计】 facility
【医】 institution
【经】 facility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计】 AND
give service to; serve
【法】 serve
abandon; cast off; desert; desertion; forsake; leave
【法】 abandonment; dedition; dereliction; desertion; expose; exposing
forsake; repudiate; repudiation; run out; throw over; walk out on
在汉英词典语境中,“设施与服务的遗弃”可译为 abandonment of facilities and services ,指企业或机构主动终止对既有基础设施或服务体系的维护与供给,导致其功能永久性失效的法律行为与经济现象。该概念包含三个核心维度:
法律义务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326条,所有权人终止设施使用时应履行"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义务。若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停止维护,可能构成《物权法》第91条定义的"权利滥用",例如2020年某市废弃医院未消毒引发公共卫生事件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5号)。
经济价值灭失
世界银行《基础设施管理报告》指出,设施遗弃将导致沉没成本(Sunk Cost)激增,典型表现为固定资产残值率从平均60%骤降至15%以下。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测算,每遗弃1美元交通设施将产生0.8美元环境治理成本。
服务连续性断裂
ISO 9001:2015标准第8.6条款强调服务终止需提前24个月通知利益相关方。英国国家医疗服务体系(NHS)的阶梯式退出机制要求:①替代方案公示 ②过渡期服务 ③档案移交,该流程被《柳叶刀》评为最佳实践案例。
该术语在跨国并购协议中常见于"遗留责任条款"(Legacy Liability Clause),要求收购方承接目标公司既有设施维护义务。欧盟《服务业指令》(2006/123/EC)第14条特别规定,关键公共服务遗弃需经成员国议会特别批准。
“设施与服务的遗弃”指对原本应提供或维护的公共设施、社会服务等采取主动抛弃、停止维护或终止提供的行为。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理解:
基本定义
遗弃的核心含义是“应履行义务而未履行”,表现为不作为或主动抛弃。在设施与服务语境中,指责任主体(如政府、企业等)对设施维护或服务供给的放弃。
法律层面的延伸
虽然法律中“遗弃”多指家庭成员间的义务(如父母抚养子女),但设施与服务的遗弃可能涉及其他法律责任。例如:
表现形式
后果与责任
此类遗弃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社会功能瘫痪,甚至威胁公共安全。若涉及法定责任(如政府公共服务义务),可能构成行政违法或违约。
注:与“对人的遗弃”不同,设施与服务的遗弃更多指向社会管理或商业责任,需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如《民法典》合同编、行政法)判定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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