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loan applicant
application; apply; file; put in for; requisition
【經】 application; proposal
【經】 borrower; mortgagor
"申請借款人"在漢英詞典語境下指主動向貸款機構或個人提出借款請求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該術語的核心在于強調借款行為的發起方及其法律地位,具體釋義如下:
一、核心定義 指為獲得資金而正式提交借款請求的個體或組織(自然人、企業、其他機構)。其行為本質是向潛在債權人發出要約,需經債權人審批方能成立借貸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二、術語構成解析
表明行為主動性,需履行書面材料提交、信用審查等法定程式,區别于被動接受借款邀約的情形。
特指資金使用權的轉移行為,借款人獲得資金使用權但需承擔還本付息義務(《貸款通則》第二條)。
法律主體涵蓋:
三、法律特征
自然人需年滿18周歲,法人需持有有效營業執照,且均需具備償債能力(《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
借款申請需體現真實借貸意圖,欺詐性申請将導緻合同無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申請階段即需履行如實披露義務(包括負債狀況、借款用途等),否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民法典》第五百條)。
四、應用場景 常見于金融信貸(銀行貸款、小額信貸)、民間借貸(借據籤署前)、債券發行(發行人角色)等場景,其權利義務受《民法典》合同編及金融監管法規雙重約束。
權威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施行)
《英漢法律詞典》(法律出版社,2023修訂版)P217
《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年修正)
注:法律條文引用以國務院公報文本為準,詞典釋義參考專業法律出版機構著作。
“申請借款人”是指向貸款機構提出借款請求并處于審核階段的個人或企事業單位。以下是詳細解釋:
申請借款人需以自身信用、財産或第三方擔保為條件,向貸款人申請貨币資金。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明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并承諾到期返還的協議。
如需查看完整法律條款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或咨詢專業法律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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