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allenger
【經】 challenge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申請回避的人"指訴訟程式中因存在利益沖突或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情形,主動或被動要求退出案件審理的當事人或司法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該術語對應英文"applicant for recusal",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主體範圍
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訴訟參與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2〕13號。
法定事由
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回避條例》第五條,具體涵蓋:
程式要件
申請人需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具證明材料。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案例,法院應在3日内作出決定,異議者可申請複議一次。
法律後果
獲準回避将導緻原司法行為無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但駁回申請不影響案件正常審理流程。該制度體現"自然公正原則"(Natural Justice Principle)的核心要義,與英美法系中的"rule against bias"具有法理共通性。
申請回避的人是指在訴訟程式中,根據法律規定有權要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司法人員退出案件處理的主體。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當事人
包括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以及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當事人是直接參與訴訟的核心主體,享有法定的申請回避權。
法定代理人
當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如監護人)可代為行使申請回避權。
訴訟代理人(需特别授權)
普通訴訟代理人需經當事人明确授權後,方可代為申請回避;而法定代理人無需特别授權。
刑事訴訟中的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包括:
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主要情形包括:
申請回避制度旨在保障程式公正,防止因司法人員與案件存在關聯導緻偏頗,是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訴訟權利。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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