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trajudicial investigation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besides; in addition; not closely related; other; outer; outside; unofficial
【醫】 ec-; ecto-; exo-; extra-; xeno-
examine; inspect; investigate; look into; probe; search; survey
【醫】 inquisition; investigation; survey
【經】 escalation; inquiry; investigate; investigation; probe; survey
"審判外的調查"是法律術語,指在正式法庭審判程式之外進行的證據收集或事實核查活動。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表述如下:
中文釋義
"審判外的調查"指司法機關(如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訴訟參與人在法庭開庭審理前,依法對案件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的核實、收集工作。其性質屬于審前程式,目的是為審判做準備,而非代替庭審質證。
英文對應術語
标準譯法為"extrajudicial investigation"(《元照英美法詞典》),強調其"在司法程式外"的特征。亦可譯為"pre-trial investigation"(審前調查),但需注意與刑事偵查(criminal investigation)的區别。
主導機關
程式合法性要求
調查過程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如:
對比項 | 審判外的調查 | 法庭調查 |
---|---|---|
階段 | 審前階段 | 庭審階段 |
主導者 | 司法機關/當事人 | 審判長 |
法律效力 | 證據需經庭審質證方可采納 | 直接作為裁判依據 |
功能價值
程式邊界
禁止以"調查"為名實施非法取證,例如:
(注:因平台限制未提供直接鍊接,以上法規可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等權威渠道查詢原文。)
“審判外的調查”在刑事訴訟中通常指“庭外調查”,即法院在法庭審理之外對案件事實或證據進行的補充查證活動。以下是詳細解釋:
庭外調查是法院依職權對案件事實進行的補充性調查,主要針對庭審中未充分核實的證據或新發現的問題。其目的是确保案件事實的全面性和準确性,屬于法院主動行使審判權的體現。
主體特定性
僅由法院(審判人員)開展,區别于法庭調查中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多元主體參與的調查。
階段靈活性
可發生在開庭前(如庭前會議階段)或庭審後(如合議庭評議期間),而法庭調查特指庭審中的固定階段。
程式要求
需由兩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員共同進行,且通常不公開,與法庭調查的公開性形成對比。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五十八條進一步明确審判人員在庭審中對證據合法性存疑時,應啟動法庭調查。庭外調查雖未直接列明條款,但屬于法院為查明事實而行使的職權行為。
對比項 | 庭外調查 | 法庭調查 |
---|---|---|
啟動主體 | 法院依職權 | 法院、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等共同參與 |
發生階段 | 開庭前或庭審後 | 庭審中的獨立階段 |
公開性 | 不公開 | 公開進行 |
程式形式 | 補充性查證 | 陳述、舉證、質證、認證等完整流程 |
庭外調查是法院為彌補庭審證據不足而采取的特殊調查手段,具有職權性、補充性和非公開性特點,與法庭調查形成程式銜接,共同保障案件事實的準确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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