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ge of the trial bench; trial justice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gownsman; judge; judiciary; justice; law-officer; magistrate
【法】 bench; deemster; judge; judiciary; jurist; justicer; justiciary
ordinary; trial justice
審判法官指在法庭審理中主導訴訟程式、認定事實并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的司法人員。英文對應術語為"trial judge",特指在初審法院(如地區法院)主持案件審理全過程的法官,與上訴法官(appellate judge)形成層級區分。其核心職能包括:
獨立裁判權
中國《法官法》第9條規定,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審判法官在個案中行使審判權,對證據審查和事實認定承擔直接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第2條)。
程式控制與庭審主導
審判法官負責組織舉證、質證及辯論環節,确保程式符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排除非法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
與陪審制度的關聯
在適用陪審制的案件中(如中國七人合議庭),審判法官負責法律適用,陪審員參與事實認定(《人民陪審員法》第22條)。英美法系中,陪審團裁決事實問題,法官裁決法律問題。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将"trial judge" 定義為:"主持審判程式并作出初步裁決的法官,區别于上訴法官"。
在**中國法院體系内,審判法官需遵循"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原則(司法改革綱要)。其判決可被上訴或再審,但初審的事實認定通常在上訴審查中獲較高尊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90條)。
參考文獻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幹意見》(2015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2018年)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2th Ed., "Trial Judge"條目(Thomson Reuters)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20年)
“審判法官”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人員,是法院中負責審理案件并作出裁判的核心主體。以下從定義、職責、法律依據三方面綜合解釋:
審判法官是法院中具有審判資格的專業人員,其組成包括:
案件審理與裁判
包括參加合議庭或獨任審判案件,通過查清事實(“事實審”)和正确適用法律(“法律審”),作出公正裁判。
訴訟程式保障
依法審查立案申請、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裁定采取訴前保全、先予執行等措施。
司法職能延伸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司法建議,并承擔法治文化傳播等社會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五條,審判法官需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保持獨立、中立,避免外界幹擾。其角色定位包括:
提示:如需了解法官的任職資格或具體審判流程,可參考《法官法》全文或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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