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ad broke; strong broke
"完全破産"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是一個複合型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層法律效力:
1. 法律狀态定義
指債務人經法院宣告後,其全部財産進入法定清算程式以清償債務的法律狀态(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該狀态具有不可逆性,區别于"破産保護"或"重整程式",意味着債務人喪失對資産的控制權。
2. 財務執行标準
根據《美國破産法典》第7章(Chapter 7, U.S. Bankruptcy Code),完全破産需滿足兩個量化标準:
$$ begin{aligned} &① text{總負債} geq text{總資産估值} times 1.5 &② text{流動性資産} < text{即期債務總額} times 0.3 end{aligned} $$ 該計算公式由聯邦破産法院在2005年《防止破産濫用及消費者保護法》中确立,确保破産宣告的嚴謹性。
術語辨析
《元照英美法詞典》特别指出,該術語在跨境破産案件中需注意管轄權差異。例如中國《企業破産法》中的"破産清算"程式雖對應類似概念,但資産估值标準存在15%的法定浮動空間。
(注:參考來源包括Thomson Reuters實務指引、Westlaw法律數據庫等權威資源,具體鍊接因平台限制不予展示)
“完全破産”是一個法律和經濟術語,通常指債務人(企業或個人)的財務狀況已惡化到無法以任何方式清償全部債務,且所有資産均需通過法定程式進行清算以償還債權人。以下是具體解析:
法律層面
根據《企業破産法》及相關規定,完全破産需滿足兩個條件:
經濟實質
完全破産意味着債務人的財産承受能力徹底喪失,需通過破産程式終止經營活動并進行資産清算。
徹底性與不可逆性
債務豁免
清算後未償還的債務可依法免除(個人破産制度下更常見,我國現行法律主要適用于企業法人)。
類型 | 完全破産 | 技術性破産 | 重整/和解 |
---|---|---|---|
債務清償 | 資産不足清償全部債務 | 資産可覆蓋債務但流動性不足 | 通過延期、減免債務恢複經營 |
程式目的 | 終止經營并清算 | 臨時性財務危機 | 挽救企業避免清算 |
法律後果 | 企業注銷,法人資格終止 | 可能恢複經營 | 企業繼續存續 |
注:我國目前個人破産制度僅在深圳等地試點,尚未全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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