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長(shěn pàn zhǎng)是法庭審判活動中的核心角色,指在合議庭(由多名法官或陪審員組成的審判組織)中負責主持庭審、組織評議并代表法庭行使審判職權的法官。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審判長在合議庭中承擔主導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九條,合議庭由審判員或陪審員組成,審判長由院長或庭長指定。
英文譯為"Presiding Judge",強調其庭審主導權:
"Preside" 意為主持(to lead a meeting or ceremony),"Judge" 指行使司法權的法官。
區别于 "Chief Judge"(法院院長)或 "Trial Judge"(泛指審理案件的法官),"Presiding Judge" 特指合議庭中的負責人。
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國聯邦法院),"Presiding Judge" 同樣負責管理庭審流程與合議決策(參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53)。
第三十九條明确審判長的任命程式及合議庭職能。
第十四條中英文版對照,"Presiding Judge" 對應法庭主持者的國際标準角色。
"Presiding Judge" 詞條釋義為"主持庭審的法官"。
注:引用來源基于現行法律法規及權威法律辭書,具體條款可通過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聯合國人權條約數據庫(tbinternet.ohchr.org)等官方平台查閱原文。
審判長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由合議庭成員中負責組織審判活動的核心審判人員,其具體含義和職責可概括如下:
審判長是合議庭中的臨時性職務,并非固定職稱。法院院長或庭長參與審判時自動擔任審判長;若不參與,則由其指定一名審判員擔任。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審判長的任命由法院院長或庭長指定,體現其臨時性和案件關聯性。
審判長無行政級别,其權限源于案件審理需要,核心目标是保障審判程式公正高效。更多細節可參考《人民法院組織法》及司法實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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