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tter equity
change; even more; experience; furthermore; more; replace; still
avail; stead
【經】 avail
judge; weigh; weighing apparatus
calm; draw; equal; even; flat; peaceful; plane; smooth; suppress; tie
【醫】 plano-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更有利的衡平法權利"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法律概念,指當普通法(Common Law)無法提供充分救濟時,當事人依據衡平法(Equity)原則獲得的優先性權利主張。這一術語包含三層核心内涵:
衡平法的補充性地位
衡平法最初是為彌補普通法僵化判決而衍生的司法體系(來源:美國法律信息研究所)。例如在合同違約案件中,普通法僅支持金錢賠償,而衡平法可通過"特定履行令"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權利優先性判斷标準
根據英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當普通法權利與衡平法權利發生沖突時,法院采用"時間優先"與"善意原則"雙重标準(來源:英國司法部判例數據庫)。典型如土地産權糾紛中,支付合理對價且不知情的善意購買人可主張更優權利。
現代法制的融合適用
《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103條明确規定,法典未涉及事項應適用衡平法原則(來源:康奈爾大學法律信息中心)。在知識産權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多傾向于主張衡平法下的"禁令救濟"以防止損害擴大。
該術語的適用存在嚴格限制:主張方需證明存在"潔淨之手"(clean hands doctrine),即自身未實施不當行為(來源:哈佛法學院法律詞典)。典型例證是信托關系中,受益人可要求受托人返還非法處置的信托財産,但前提是受益人未參與違法行為。
“更有利的衡平法權利”是法律領域的一個特定表述,需結合“衡平法”和“權利”兩個概念綜合理解。以下是分點解釋:
公平優先
衡平法源于英美法系,最初是對普通法僵化性的一種補充。其核心原則是“公平與正義優先”,當普通法的嚴格規則可能導緻不公時,衡平法允許法官根據個案實際情況靈活調整,以實現實質正義。例如,在合同糾紛中,若普通法僅支持賠償金,而衡平法則可強制違約方實際履行合同(如交付特定物品),這對守約方可能更有利。
救濟方式靈活
衡平法提供獨特的救濟手段,如禁令(Injunction)和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這些在普通法中通常不可用。例如,在涉及土地買賣或珍貴物品交易的案件中,實際履行能更直接保障原告權益,而非僅通過金錢賠償。
這一表述通常指當事人在法律争議中,依據衡平法原則主張的權利相比普通法更具優勢或更符合其利益,具體表現為:
優先適用性
當衡平法與普通法規則沖突時,衡平法原則優先適用。例如,普通法可能因程式瑕疵駁回案件,但衡平法會考慮實質公平,允許原告主張權利。
保護弱勢方權益
衡平法注重個案中各方實際能力和利益平衡。例如,在信托關系中,若受托人濫用職權,受益人可直接通過衡平法主張權利,而無需依賴普通法的合同條款。
突破形式限制
普通法可能因證據形式(如書面合同)缺失而否定權利,但衡平法承認“推定信托”等非正式安排,保護基于信賴或公平原則的權益。
對比維度 | 普通法權利 | 衡平法權利 |
---|---|---|
救濟方式 | 以損害賠償為主 | 靈活救濟(如實際履行) |
適用優先級 | 次于衡平法 | 優先于普通法 |
形式要求 | 嚴格(如書面合同) | 寬松(承認非正式協議) |
“更有利的衡平法權利”本質上是法律對實質公平的傾斜,尤其在普通法無法充分救濟時,通過靈活規則和優先效力保障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其“更有利”體現在救濟手段、適用順位及對個案特殊性的考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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