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of petition
appeal
【經】 allegations; petit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申訴的權利"對應英文術語為"right to appeal",指當事人對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時,依法請求上級機關重新審理的法定救濟程式。該權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程式性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未生效判決享有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的法定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上訴狀需在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内提交。
實體審查範圍
《元照英美法詞典》界定申訴權包含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雙重審查機制。在英美法系中,上訴法院通常僅審查法律適用問題,而大陸法系允許對事實認定提出異議。
國際法淵源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款規定,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要求上級法院對其定罪及刑罰進行複審。該條款構成申訴權在國際人權法體系中的基礎規範。
行使該權利受法定時效限制,中國民事訴訟案件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刑事訴訟案件上訴期為10日。特殊程式如死刑複核適用專門期限規定,體現權利保障與司法效率的平衡原則。
申訴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核心含義及特點如下:
申訴權指公民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的錯誤決定、違法判決,或因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導緻自身或親屬合法權益受損時,有權向國家機關申述理由,要求撤銷、改正決定或獲得賠償。該權利既是憲法性權利(《憲法》第41條),也是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
範圍廣泛
程式靈活性
權利救濟性
通過申訴可啟動再審程式(如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對不立案、不起訴決定申訴)。
類别 | 具體情形 |
---|---|
訴訟申訴 | 對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決不服,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重新審理 |
非訴訟申訴 | 對紀律處分不服,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請複核 |
(注:具體申訴流程需結合案件類型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完整法律條文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或司法部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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