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剩餘遺産英文解釋翻譯、剩餘遺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residual legacy; residuary estate

分詞翻譯:

剩餘的英語翻譯: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遺産的英語翻譯:

bequest; heritage; inheritance; legacy
【經】 bequest; estate; heritage; inheritance property; legacy; patrimon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剩餘遺産”(Residual Estate)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在清償債務、支付喪葬費用、執行遺贈及滿足特留份(強制份額)後剩餘的財産部分。其核心特征包括: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内涵

  1. 漢語釋義

    “剩餘遺産”指扣除《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第1161條規定的必留份(對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的保留份額)以及有效遺贈後,可供法定繼承人最終分配的財産。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2. 英文對應概念

    譯為Residual Estate 或Residuary Estate,在普通法系中特指遺囑執行人(Executor)支付稅款、債務及特定遺贈(Specific Bequests)後剩餘的遺産資産。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二、法律要件與分配規則

  1. 清償優先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1162條,剩餘遺産分配前必須完成:

    • 債務清償(含稅款)
    • 必留份保障
    • 遺贈執行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繼承編司法解釋》第42條

  2. 繼承權主體

    剩餘遺産由法定繼承人按《民法典》第1127條順序繼承;若存在有效遺囑,則由遺囑指定的“剩餘遺産繼承人”(Residuary Beneficiary)獲得。

    來源:《民法典》第1130條


三、實踐意義與風險防範


權威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剩餘遺産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在繼承開始至遺産分割前未被分配或處理的財産部分,或在清償債務、執行遺囑後剩餘的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背景

剩餘遺産又稱遺産剩餘(residuary estate),指繼承過程中未被特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明确分配的財産。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遺産數額和種類日益複雜,傳統保管制度難以保障遺産完整性,因此需通過法律程式選任管理主體進行有效管理。

二、構成與處理方式

  1. 繼承過程中的剩餘遺産
    在遺産分割前,需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稅款,并執行遺囑中明确分配的財産。剩餘部分按法定繼承或遺囑未覆蓋的規則分配。

  2. 無人繼承的剩餘遺産
    若遺産清算後無合法繼承人主張權利,剩餘財産可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具體形式包括銀行存款、股票、不動産等。

三、相關概念補充

四、與普通遺産的區别

剩餘遺産強調“剩餘”屬性,即完成債務清償、特定分配後的遺留部分,而普通遺産泛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産(含積極資産與消極債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咨詢專業機構。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氨基胍基戊酸大君主單極式離子交換膜電解槽碘肥胺電流計分流器地面數據采集系統法定果實即利息地租等發育線糞石學負電體付稅甘味症烘幹爐幻像堿性顔料簡易訴訟基本歸納變量計算理論蠟樣屈曲聯産商品利-蓋二氏法脈波學能範圍全鼻中隔溶纖維劑三甲花翠素灑剔酸特戊醇投資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