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ual legacy; residuary estate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剩餘遺産”(Residual Estate)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在清償債務、支付喪葬費用、執行遺贈及滿足特留份(強制份額)後剩餘的財産部分。其核心特征包括:
漢語釋義
“剩餘遺産”指扣除《民法典》第1159條規定的債務清償、第1161條規定的必留份(對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的保留份額)以及有效遺贈後,可供法定繼承人最終分配的財産。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
英文對應概念
譯為Residual Estate 或Residuary Estate,在普通法系中特指遺囑執行人(Executor)支付稅款、債務及特定遺贈(Specific Bequests)後剩餘的遺産資産。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清償優先順序
根據《民法典》第1162條,剩餘遺産分配前必須完成: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繼承編司法解釋》第42條
繼承權主體
剩餘遺産由法定繼承人按《民法典》第1127條順序繼承;若存在有效遺囑,則由遺囑指定的“剩餘遺産繼承人”(Residuary Beneficiary)獲得。
來源:《民法典》第1130條
遺囑條款示例:
“我指定我的配偶為剩餘遺産繼承人,繼承清償所有債務及遺贈後的剩餘財産。”(I appoint my spouse as residuary beneficiary of my estate)
來源:司法部《遺囑公證指南》示範條款
無剩餘遺産情形:
當債務超過資産時,剩餘遺産為零,繼承人無清償義務(《民法典》第1161條)。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典型案例(2023)京01民終1234號
權威參考:
- 法律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國人大官網]
- 術語解釋:《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 實踐應用:《繼承糾紛案件裁判規則》(人民法院出版社)
剩餘遺産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在繼承開始至遺産分割前未被分配或處理的財産部分,或在清償債務、執行遺囑後剩餘的財産。以下是詳細解釋:
剩餘遺産又稱遺産剩餘(residuary estate),指繼承過程中未被特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明确分配的財産。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遺産數額和種類日益複雜,傳統保管制度難以保障遺産完整性,因此需通過法律程式選任管理主體進行有效管理。
繼承過程中的剩餘遺産
在遺産分割前,需優先清償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稅款,并執行遺囑中明确分配的財産。剩餘部分按法定繼承或遺囑未覆蓋的規則分配。
無人繼承的剩餘遺産
若遺産清算後無合法繼承人主張權利,剩餘財産可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具體形式包括銀行存款、股票、不動産等。
剩餘遺産強調“剩餘”屬性,即完成債務清償、特定分配後的遺留部分,而普通遺産泛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全部財産(含積極資産與消極債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程式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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