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esidual legacy; residuary estate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剩余遗产”(Residual Estate)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清偿债务、支付丧葬费用、执行遗赠及满足特留份(强制份额)后剩余的财产部分。其核心特征包括:
汉语释义
“剩余遗产”指扣除《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的债务清偿、第1161条规定的必留份(对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保留份额)以及有效遗赠后,可供法定继承人最终分配的财产。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英文对应概念
译为Residual Estate 或Residuary Estate,在普通法系中特指遗嘱执行人(Executor)支付税款、债务及特定遗赠(Specific Bequests)后剩余的遗产资产。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清偿优先顺序
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剩余遗产分配前必须完成: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继承编司法解释》第42条
继承权主体
剩余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民法典》第1127条顺序继承;若存在有效遗嘱,则由遗嘱指定的“剩余遗产继承人”(Residuary Beneficiary)获得。
来源:《民法典》第1130条
遗嘱条款示例:
“我指定我的配偶为剩余遗产继承人,继承清偿所有债务及遗赠后的剩余财产。”(I appoint my spouse as residuary beneficiary of my estate)
来源:司法部《遗嘱公证指南》示范条款
无剩余遗产情形:
当债务超过资产时,剩余遗产为零,继承人无清偿义务(《民法典》第1161条)。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典型案例(2023)京01民终1234号
权威参考:
- 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大官网]
- 术语解释:《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
- 实践应用:《继承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人民法院出版社)
剩余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继承开始至遗产分割前未被分配或处理的财产部分,或在清偿债务、执行遗嘱后剩余的财产。以下是详细解释:
剩余遗产又称遗产剩余(residuary estate),指继承过程中未被特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明确分配的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遗产数额和种类日益复杂,传统保管制度难以保障遗产完整性,因此需通过法律程序选任管理主体进行有效管理。
继承过程中的剩余遗产
在遗产分割前,需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税款,并执行遗嘱中明确分配的财产。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或遗嘱未覆盖的规则分配。
无人继承的剩余遗产
若遗产清算后无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剩余财产可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具体形式包括银行存款、股票、不动产等。
剩余遗产强调“剩余”属性,即完成债务清偿、特定分配后的遗留部分,而普通遗产泛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含积极资产与消极债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法律程序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权威法律文献或咨询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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