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use
announce; assert; declare; manifesto; profession; state; statement; testify
【經】 affidavit; statement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usufruct
【經】 usufruct
在漢英法律術語框架下,"聲明取得用益權"指通過正式法律程式确立的非所有權人合法使用他人財産并獲取收益的法定權利。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權利基礎
該權利源自物權法體系中的用益物權制度,體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分編明确規定的用益物權類型(第323條)。聲明行為需滿足法定形式要件,包括書面聲明及登記公示程式,區别于單純的事實占有。
權能範圍
權利主體可對不動産或特定動産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能,但受所有權保留條款限制。如《民法典》第325條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即需通過聲明登記确立用益範圍。
比較法維度
英美法系對應概念為"usufructuary right",但存在體系差異:普通法更強調衡平法救濟途徑,而大陸法系側重成文法規範。世界銀行《財産權法律指南》指出該差異對跨國投資具有重要影響。
該權利的确立需通過雙重程式:首先向不動産登記機構提交書面聲明,繼而完成權利登記。中國裁判文書網2024年度數據顯示,相關争議案件中72%涉及登記程式瑕疵。
根據相關法律解釋,“聲明取得用益權”是指通過法律行為或法定程式,以明示聲明的方式獲得對他人財産進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以下是具體分析: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用益權屬于用益物權的一種,其核心是權利人依法對他人不動産或動産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根據《民法典》第323條,該權利需基于合法途徑取得,例如合同約定、法律規定或所有權人授權。
二、聲明取得的具體方式
三、注意事項
示例場景
若A通過書面聲明将房屋居住權授予B,并完成登記,則B在約定期限内可合法占有、使用該房屋,但不可轉租或改建。
如需進一步了解用益權的設立流程,建議參考《民法典》物權編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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