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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征隊員"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和法律内涵的中文術語,其英文對應概念需結合語境準确理解:
強征隊員
例:二戰期間,軸心國曾強征占領區平民作為勞工(During WWII, Axis powers forcibly conscripted civilians from occupied territories as laborers)。
強征(Forcible Conscription)
指違背個人意願的強制招募,區别于志願加入(volunteering)。該行為受國際法約束,《日内瓦公約》禁止在沖突中強征平民(Geneva Conventions, Article 51)。
來源:國際紅十字會《日内瓦第四公約》
隊員(Members/Personnel)
在軍事語境中指"作戰單位成員",在非軍事場景(如勞役隊)可譯作"labor crew members"。
來源:《牛津軍事術語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Military Terms)
強征行為多與以下場景關聯:
來源:聯合國《兒童與武裝沖突報告》
權威定義參考:
《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conscription"為"強制性征召入伍",而"forcible"強調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強征隊員”指通過強制手段征召人員加入特定團隊或組織的行為,常見于軍事、勞動等場景。以下是具體解釋:
詞義解析
典型應用場景
法律與倫理争議
強征行為可能涉及人權問題,現代法律通常嚴格限制其適用範圍,僅允許在法定緊急情況下實施( 提及“為公或緊急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事件或法律條款,可參考相關權威文獻或網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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