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ion of use
announce; assert; declare; manifesto; profession; state; statement; testify
【经】 affidavit; statement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经】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usufruct
【经】 usufruct
在汉英法律术语框架下,"声明取得用益权"指通过正式法律程序确立的非所有权人合法使用他人财产并获取收益的法定权利。其核心要素包含三个层面:
权利基础
该权利源自物权法体系中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明确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第323条)。声明行为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声明及登记公示程序,区别于单纯的事实占有。
权能范围
权利主体可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但受所有权保留条款限制。如《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需通过声明登记确立用益范围。
比较法维度
英美法系对应概念为"usufructuary right",但存在体系差异:普通法更强调衡平法救济途径,而大陆法系侧重成文法规范。世界银行《财产权法律指南》指出该差异对跨国投资具有重要影响。
该权利的确立需通过双重程序:首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声明,继而完成权利登记。中国裁判文书网2024年度数据显示,相关争议案件中72%涉及登记程序瑕疵。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声明取得用益权”是指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定程序,以明示声明的方式获得对他人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依据 用益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其核心是权利人依法对他人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23条,该权利需基于合法途径取得,例如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授权。
二、声明取得的具体方式
三、注意事项
示例场景
若A通过书面声明将房屋居住权授予B,并完成登记,则B在约定期限内可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但不可转租或改建。
如需进一步了解用益权的设立流程,建议参考《民法典》物权编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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