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firm
nay; no; non-; nope; not; without
【醫】 a-; non-; un-
become effective; go into operation; in operation; inure; take effect
【經】 be available; enter into force to
"不生效的"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未能産生預期法律效力的狀态,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not effective"或"invalid"。該術語常見于以下三種場景:
法律文書無效性: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自始無效的法律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規定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此時可譯為"void ab initio"(自始無效),該表述可見于《元照英美法詞典》對無效法律行為的解釋。
附條件未成就:在合同約定附生效條件但條件未達成時,使用"not yet effective"(尚未生效)。例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的政府審批條款,該用法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有類似表述。
程式性瑕疵:當法律文件因形式要件缺失(如未公證、未籤字)導緻效力待定時,可譯為"ineffective due to procedural defects"。此概念在《法律英語核心術語:實務基礎》第三章"Contract Formation"中有詳細闡述。
該術語的權威英譯參考自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漢英對照詞語彙編》,其中明确将"不生效"對應為"shall not become effective",強調法律要件的未滿足狀态。在司法實踐中,與"voidable"(可撤銷)存在本質區别,前者指絕對無效,後者指相對無效。
“不生效的”是一個形容詞短語,通常用來描述某項規定、條款、措施或行為未能産生預期的法律效力或實際效果。以下是詳細解析:
基本詞義
“不生效”指某事物(如合同條款、法律文件、系統設置等)因缺乏必要條件或存在障礙,未能啟動其應有的效力。例如:未籤字蓋章的合同條款屬于“不生效的”内容。
與“無效”的區别
常見使用場景
語法結構
通常作定語修飾名詞,如“不生效的協議”“不生效的設置”。需注意語境,例如:“該條款在雙方籤字前不生效”強調時間條件。
若您遇到具體場景(如合同、技術問題),建議補充說明以便提供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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