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artnership dissolution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合夥的解散(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是指合夥關系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終止,導緻合夥實體停止運營并進入清算程式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解散事由包括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議解散、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等。在英美法系中,《Uniform Partnership Act》将其定義為"合夥業務結束、資産清算及債務清償的過程"。
從法律程式看,合夥解散需完成三個核心步驟: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強調,合夥解散需以書面協議明确終止條款,避免後續糾紛。英國《Partnership Act 1890》第32條還規定,若合夥因某合夥人死亡或破産解散,剩餘合夥人需優先保障債權人權益。
合夥的解散是指合夥企業因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導緻全體合夥人之間的合夥關系終止、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司法實踐,解散原因包括:
合夥期限屆滿或經營意願終止
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且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若期限屆滿後繼續經營,則視為不定期合夥。
約定或全體決議解散
主體資格缺失
目的實現或客觀障礙
合夥協議約定的目的已達成或确定無法實現(如項目失敗、政策限制)。
行政強制解散
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如違法經營)。
停止經營活動
解散後需立即停止共同事業經營,進入清算階段。
清算程式
主體資格消滅
清算結束後,合夥企業完全終止。
主要規定于《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二條,涵蓋解散情形、清算流程及責任分配。若需完整條款,可查閱《合夥企業法》第四章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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