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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的解散英文解釋翻譯、合夥的解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partnership dissolution

分詞翻譯:

合夥的英語翻譯: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解散的英語翻譯:

disband; dismiss; dissolution; dissolve
【計】 dismiss
【化】 break-up
【經】 dissolution

專業解析

合夥的解散(Dissolution of Partnership)是指合夥關系因法定或約定事由終止,導緻合夥實體停止運營并進入清算程式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解散事由包括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議解散、合夥人不足法定人數等。在英美法系中,《Uniform Partnership Act》将其定義為"合夥業務結束、資産清算及債務清償的過程"。

從法律程式看,合夥解散需完成三個核心步驟:

  1. 清算資産: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八條,清算人需編制財産清單,優先清償債務,剩餘資産按合夥協議分配;
  2. 終止責任:美國《Black's Law Dictionary》指出,解散後合夥人僅對解散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新業務産生的債務由個人承擔;
  3. 注銷登記:中國市場監管總局要求企業解散後15日内辦理注銷登記,否則可能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強調,合夥解散需以書面協議明确終止條款,避免後續糾紛。英國《Partnership Act 1890》第32條還規定,若合夥因某合夥人死亡或破産解散,剩餘合夥人需優先保障債權人權益。

網絡擴展解釋

合夥的解散是指合夥企業因法定或約定事由出現,導緻全體合夥人之間的合夥關系終止、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一、解散的法定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司法實踐,解散原因包括:

  1. 合夥期限屆滿或經營意願終止
    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且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若期限屆滿後繼續經營,則視為不定期合夥。

  2. 約定或全體決議解散

    • 合夥協議中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如特定條件成就);
    • 全體合夥人一緻決定解散。
  3. 主體資格缺失

    • 合夥人數量不足法定人數(普通合夥企業需2人以上)且持續滿30天;
    •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
  4. 目的實現或客觀障礙
    合夥協議約定的目的已達成或确定無法實現(如項目失敗、政策限制)。

  5. 行政強制解散
    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如違法經營)。

二、法律後果與程式

  1. 停止經營活動
    解散後需立即停止共同事業經營,進入清算階段。

  2. 清算程式

    •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半數同意指定/委托第三方;
    •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可申請法院指定。
  3. 主體資格消滅
    清算結束後,合夥企業完全終止。

三、法律依據

主要規定于《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至第九十二條,涵蓋解散情形、清算流程及責任分配。若需完整條款,可查閱《合夥企業法》第四章或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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