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irth right
by birth; by nature
【法】 by birth
accomplish; already; as much as; at once; come near; move towards; only
undertake; with regard to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生來就有的權利"在漢英詞典語境下通常對應英文術語"inalienable rights" 或"innate rights",指人類基于自然法則與人性本質,自出生起即天然享有的、不可被任意剝奪的基本權利。這一概念源于自然法思想,強調權利的固有性與普遍性,與後天法律賦予的權利形成區别。
指不依賴成文法或政府授權而存在的權利,如生命權、自由權。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生命、自由、財産權是人的自然權利。
強調此類權利無法通過契約或強制手段永久轉移,如美國《獨立宣言》明确"不可剝奪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确立權利的天賦性(來源:聯合國官網)。
多國憲法将基本權利視為"固有權利",如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示"人的尊嚴不可侵犯"(來源:德國聯邦司法部)。
定義"natural rights"為"獨立于政治社會或法律體系而存在的權利"(來源:Oxford Reference)。
将"天賦權利"解釋為"人因其為人而享有的道德權利,非由法律創設"(來源:法律出版社)。
法學界普遍認為此類權利具有以下特征:
經典引用: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指出:"放棄自由即是放棄人性"(來源:商務印書館譯本),進一步強化權利與人性本質的關聯性。
“生來就有的權利”指個體因出生而自然獲得、無需後天條件即可享有的基本權利。這一概念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解釋,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核心内涵
源于西方哲學思想,認為權利是人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如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等。例如,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自然權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産權;美國《獨立宣言》也強調“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造物主賦予的。
特點
人格權
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屬于民事主體與生俱來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我國《民法典》明确将生命權、身體權等歸為人格權範疇。
部分政治與社會權利
如生存權、受教育權等,雖具有自然屬性,但需法律具體确認。例如,選舉權需年滿18周歲才可行使。
并非所有權利均為“生來即有”。例如:
“生來就有的權利”既包含哲學層面的天賦人權(如生命權),也涵蓋法律直接賦予的人格權。其具體範圍需結合文化、法律體系綜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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