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irth right
by birth; by nature
【法】 by birth
accomplish; already; as much as; at once; come near; move towards; only
undertake; with regard to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droit; right; title
【经】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生来就有的权利"在汉英词典语境下通常对应英文术语"inalienable rights" 或"innate rights",指人类基于自然法则与人性本质,自出生起即天然享有的、不可被任意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源于自然法思想,强调权利的固有性与普遍性,与后天法律赋予的权利形成区别。
指不依赖成文法或政府授权而存在的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生命、自由、财产权是人的自然权利。
强调此类权利无法通过契约或强制手段永久转移,如美国《独立宣言》明确"不可剥夺的权利"(unalienable rights)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确立权利的天赋性(来源:联合国官网)。
多国宪法将基本权利视为"固有权利",如德国《基本法》第一条明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来源:德国联邦司法部)。
定义"natural rights"为"独立于政治社会或法律体系而存在的权利"(来源:Oxford Reference)。
将"天赋权利"解释为"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道德权利,非由法律创设"(来源:法律出版社)。
法学界普遍认为此类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经典引用: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放弃自由即是放弃人性"(来源:商务印书馆译本),进一步强化权利与人性本质的关联性。
“生来就有的权利”指个体因出生而自然获得、无需后天条件即可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解释,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核心内涵
源于西方哲学思想,认为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例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自然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美国《独立宣言》也强调“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
特点
人格权
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属于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明确将生命权、身体权等归为人格权范畴。
部分政治与社会权利
如生存权、受教育权等,虽具有自然属性,但需法律具体确认。例如,选举权需年满18周岁才可行使。
并非所有权利均为“生来即有”。例如:
“生来就有的权利”既包含哲学层面的天赋人权(如生命权),也涵盖法律直接赋予的人格权。其具体范围需结合文化、法律体系综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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