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survivorship
【醫】 existent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生存者所有權(Survivorship Ownership)是英美財産法中的核心概念,特指在聯合共有財産(Joint Tenancy) 形式下,當一名共有人去世時,其財産份額自動轉移給其他在世共有人的法律規則。這種所有權形式強調生存共有人對財産的即時取得權,與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的遺産繼承規則形成鮮明對比。
以下從漢英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
核心定義(Core Definition)
生存者所有權指:當聯合共有人(Joint Tenant)之一死亡時,其財産權益立即終止,且該權益不可通過遺囑或法定繼承轉移,而是自動比例歸屬于其他在世共有人。英文表述為:"The right of a surviving joint tenant to automatically inherit the deceased tenant's share of the property."
四大法律特征(Legal Characteristics)
典型應用場景(Typical Use Cases)
術語對照參考
中文:生存者所有權 | 生存者取得權
英文:Survivorship | Right of Survivorship
法律依據:英國《1925年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 1925)第36條确立現代適用規則;美國各州成文法(如加州《Probate Code》§ 210)細化操作标準。
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公開網絡資源鍊接,本文定義與特征解析綜合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Survivorship"條目及英美財産法權威學說,暫不提供來源鍊接。建議通過Westlaw、HeinOnline等法律數據庫查閱原始文獻。
關于“生存者所有權”這一表述,現有法律術語中并無明确定義。根據相關搜索結果,可能涉及以下兩種解釋方向,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
共有財産中的生存者權利
在共有財産關系中(如夫妻共同財産或聯合共有制),若一方去世,生存方可能依據法律規定或約定獲得完整所有權。例如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中的生存者取得權(right of survivorship)。
遺産繼承相關
生存者可能通過繼承取得原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産所有權,但這屬于繼承權範疇,而非獨立的所有權類型。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包含四項核心權能:
所有權還具有絕對性(對抗任意第三人)、排他性(排除他人幹涉)和永續性(不因期限屆滿消滅)的特征。
若涉及具體法律場景(如遺産分配或共有財産分割),建議提供更多背景信息以便準确解析。當前表述可能存在術語混淆,需結合《民法典》繼承編或物權編的具體條款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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