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ocial contract theory
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 是一種解釋政治權威合法性起源的核心政治哲學理論。它主張政府的權力源于被統治者的自願同意(consent),公民通過明示或默示的“契約”讓渡部分自然權利以換取社會秩序與安全保障。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社會契約論認為,人類最初處于“自然狀态”(State of Nature),為避免無序沖突,個體通過理性協商訂立契約,建立政治共同體(civil society)并授權政府行使權力。其核心原則包括:
霍布斯(Thomas Hobbes)
在《利維坦》(1651)中提出,自然狀态是“所有人對抗所有人”的戰争狀态。為求生存,個體需将全部權利讓渡給絕對主權者(absolute sovereign),以換取秩序。
關鍵詞:絕對主義(Absolutism)、自保優先(Self-preservation)。
洛克(John Locke)
《政府論》(1689)主張自然狀态受“自然法”約束,但缺乏執行保障。契約旨在保護“生命、自由、財産”三大自然權利,政府權力需分權制衡;若違約,人民可革命。
關鍵詞: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革命權(Right to Revolution)。
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社會契約論》(1762)強調“公意”(General Will)是共同體的最高指導,個體通過契約融入集體并獲得道德自由。政府僅是公意的執行者,主權不可分割。
關鍵詞:公意(General Will)、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
社會契約論奠定了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礎:
權威參考來源:
社會契約論是18世紀啟蒙運動時期形成的政治哲學理論,核心思想認為國家權力源于人民自願訂立的契約,旨在通過理性協議構建公共秩序。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社會契約論主張,人類從原始「自然狀态」過渡到社會狀态時,通過自願達成協議(即社會契約)建立政府體系,以保障集體利益。這種契約的本質是個人讓渡部分自然權利換取社會保護,形成政治權威的合法性基礎。
自然狀态假說
盧梭認為自然狀态下人類自由平等,但存在資源争奪和暴力風險(如強者壓迫弱者)。這種不穩定促使人們通過契約建立社會秩序。
契約訂立過程
所有參與者同意将個人權利讓渡給集體,形成「公共意志」(公意)。這種轉讓不是單向服從,而是構建共同遵守的規則體系,政府僅是公共意志的執行者。
政府與主權關系
該理論經霍布斯、洛克、盧梭三大思想家發展完善:
其思想直接影響了《美國獨立宣言》和《法國人權宣言》,成為現代民主制度的理論基石。
社會契約論至今仍被用于分析公民與國家的權利義務關系,例如疫情期間的防疫政策被視為公民讓渡部分自由以換取公共健康保障的契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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