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reach of arrestment
do sth. without authorization; make bold to; presume
【經】 without authorization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afterwards; already; end; stop; too
check; verify
【經】 check up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擅自處分已查對的財産”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既定程式處置經核驗确認的資産。該表述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該行為可能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關于侵占罪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需綜合考量行為人主觀意圖與財産權屬狀态(最高人民法院第27號指導案例)。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擅自處分已查封的財産”指未經法院許可,對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財産進行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查封財産的性質
查封是司法機關為保障執行或案件審理,對財産采取的限制處分權的強制措施。擅自處分即違反該限制。
法律條款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需滿足“情節嚴重”要件,例如導緻財産無法追回、影響案件執行等。
黨紀責任
公職人員擅自處理涉案款物的,可能被警告至開除黨籍(《黨紀處分條例》第120條)。
司法機關需綜合行為動機、財産價值、是否妨礙司法等因素判斷責任性質,優先追回財産,無法追回時追究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可參考法院執行規定及《刑法》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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