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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處分已查對的財産英文解釋翻譯、擅自處分已查對的財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reach of arrestment

分詞翻譯:

擅自的英語翻譯:

do sth. without authorization; make bold to; presume
【經】 without authorization

處分的英語翻譯:

punish
【法】 dispose; disposition; impose sanctions against

已的英語翻譯:

afterwards; already; end; stop; too

查對的英語翻譯:

check; verify
【經】 check up

財産的英語翻譯: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擅自處分已查對的財産”指未經合法授權或違反既定程式處置經核驗确認的資産。該表述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1. 擅自(Arbitrary Action):行為主體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或超越法定權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
  2. 處分(Disposition):法律上的資産處置行為,包括轉讓、抵押、贈予等改變物權狀态的操作(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第580頁)。
  3. 已查對(Verified Property):經官方機構或法定程式核實的財産,如經公證處公證、審計機構确認的資産(《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6條)。

該行為可能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0條關于侵占罪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需綜合考量行為人主觀意圖與財産權屬狀态(最高人民法院第27號指導案例)。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擅自處分已查封的財産”指未經法院許可,對已被司法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財産進行隱藏、轉移、變賣或毀損的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涉及多重法律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一、法律定義與依據

  1. 查封財産的性質
    查封是司法機關為保障執行或案件審理,對財産采取的限制處分權的強制措施。擅自處分即違反該限制。

  2. 法律條款

    •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明确禁止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查封財産,違者可被罰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 《刑法》第314條: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産罪”的,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責任類型

  1. 民事責任

    • 法院可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産或賠償損失(《執行工作規定》第44條)。
    • 若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籤訂合同(如租賃),該合同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可解除第三人對財産的占有,但不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2. 刑事責任
    需滿足“情節嚴重”要件,例如導緻財産無法追回、影響案件執行等。

  3. 黨紀責任
    公職人員擅自處理涉案款物的,可能被警告至開除黨籍(《黨紀處分條例》第120條)。

三、特殊情形說明

四、實務處理原則

司法機關需綜合行為動機、財産價值、是否妨礙司法等因素判斷責任性質,優先追回財産,無法追回時追究賠償責任或刑事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程式,可參考法院執行規定及《刑法》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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