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business secret; trade secret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商業秘密需滿足三要素:秘密性(非公知性)、價值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和保密性(已采取合理保護措施)。
在英美法系中,商業秘密被稱為"Trade Secret",依據《統一商業秘密法案》(UTSA)定義為包含公式、程式、方法或信息編輯的特定信息,具有獨立經濟價值且被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國際層面,《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TRIPS協定)第39條明确要求成員國對未披露信息提供法律保護。
典型商業秘密包括:
中國《刑法》第219條設立侵犯商業秘密罪,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企業保護措施建議建立分級保密制度、籤訂競業限制協議、采用物理加密手段等。
參考來源:
商業秘密是指企業為保持競争優勢而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九條,其定義和核心要素如下:
商業秘密是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且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例如可口可樂配方、獨特生産工藝或客戶名單均屬于典型商業秘密。
秘密性(非公知性)
信息需滿足“不為所屬領域人員普遍知悉且不易獲得”。例如未公開的研發成果或獨特算法。若信息屬于行業常識或已公開(如專利文獻),則不構成秘密性。
價值性
需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競争優勢,包括現實或潛在價值。例如某企業的低成本采購渠道可提升市場競争力。
保密性
權利人需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如籤訂保密協議、限制信息訪問、設置門禁系統等。若未采取任何措施,則無法認定為商業秘密。
侵犯商業秘密需承擔民事賠償,惡意侵權可能面臨懲罰性賠償。企業可通過内部制度、合同約束及技術手段(如加密)加強保護。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反不正當競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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