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ules of the law merchant
commercial law
【經】 commercial law; law merchant; mercantile law
general rule; usual practice
商法通例(General Principles of Commercial Law)是指商事活動中被普遍認可并長期遵循的規範性原則和慣例體系。該概念源于商事實踐與法律規則的融合,具有跨國適用性和專業指導性。以下是其核心内涵解析:
法律屬性與構成要素
商法通例包含商事主體行為規範(如誠信原則、公平交易義務)和商事糾紛處理規則(如商業慣例優先適用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商業實踐中形成的普遍性規則,可作為法律缺位時的補充依據"。英國《貨物買賣法》第14條即體現了"適銷品質"這一通例的法定化過程。
國際商事實踐應用
在國際貿易領域,國際商會(ICC)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20)被公認為典型商法通例,其FOB、CIF等條款構成全球貿易的基礎框架。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示範法體系也大量吸收各國商事慣例,形成統一適用标準。
司法認定标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指導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123號判決,商事慣例的司法適用需滿足三項要件:普遍認知性、反複實踐性和内容确定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303條則規定商業慣例的證明需通過專家證詞或權威文獻佐證。
參考文獻來源:
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
英國《貨物買賣法》立法文書庫
國際商會官網INCOTERMS專題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示範法文本
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報案例庫
美國法律學會《統一商法典》注釋版
商法的“通例”通常指商法體系中的一般性規則或通用原則,類似于“商法通則”,用于調整商事活動的基本框架。以下是關于這一概念的綜合解釋:
商法通例是商法體系中適用于各類商事活動的基礎性規範,它不針對特定領域(如公司法、票據法),而是為整個商法提供通用原則。其核心作用是統一商事法律適用标準,填補具體商事單行法的空白。
相關概念在不同法域可能存在差異,例如我國尚未制定形式意義上的《商法通則》,但《民法典》已部分承擔通例功能。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制度設計,建議查閱該國商法典或商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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