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mission
不履行法律責任(Non-performance of Legal Obligations)指個人或實體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該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failure to fulfill legal liabilities”或“breach of statutory duty”,常見于民法、合同法及行政法領域。
核心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不履行法律責任包括“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其法律後果可涉及賠償損失、強制履行或解除合同。在英美法系中,《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其定義為“failure to execute legally imposed duties”(未執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強調違約行為與法定後果的關聯性。
法律後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0〕17號),不履行法律責任可能導緻:
典型情形包括:
國際法律框架下,《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25條将“根本違約”定義為不履行導緻對方喪失合同預期利益的行為。
關于“不履行法律責任”的含義及相關解釋,結合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總結如下:
“不履行法律責任”指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應盡義務,需為此承擔相應法律後果的行為。具體可分為拒絕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遲延履行(未按時完成)或瑕疵履行(未達到約定标準)等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需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為表明不履行義務(即“預期違約”),對方可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擔責。
繼續履行
適用于非金錢債務,但存在例外:如法律/事實上無法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或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例如房屋已滅失或标的物為特定藝術品)。
補救措施
包括修理、更換、重作等,常見于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況。
賠償損失
涵蓋直接損失(如合同價款)和間接損失(如預期收益),遲延履行時還需支付逾期利息。
解除合同
債權人有權在對方明确拒絕履行時單方解除合同。
除民事責任外,不履行義務還可能涉及:
若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導緻無法履行,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需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證明。
以上内容綜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案件需結合實際情況判斷。如需完整條款或案例參考,可查看律圖等法律知識平台的原始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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