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the city
榮譽市民權(Honorary Citizenship)是地方政府授予外籍人士或非本地居民的榮譽性稱號,用于表彰其在經濟、文化、科技或社會公益等領域對當地作出的傑出貢獻。這一稱號不具備法律上的公民權利或義務,但包含象征性禮遇,例如出席官方活動、獲得紀念證書等。
從法律定義看,榮譽市民權的核心特征包括:
國際實踐中,美國《移民和國籍法》第341條也規定了總統可授予傑出外籍人士"榮譽公民"稱號,典型案例包括英國首相丘吉爾和德蘭修女。此類授予往往帶有外交友好象征意義。
“榮譽市民權”是地方政府授予有突出貢獻的外來人士的一種榮譽稱號及相關權益,其核心含義和具體内容可歸納為以下三方面:
榮譽市民權是地方國家機關對在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作出重大貢獻的港澳台同胞、華僑華人、外國友人及市外人士授予的榮譽稱號。該稱號屬于地方性榮譽表彰,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權,因此獲得者與普通公民的法定權利一緻。
稱號保持權
榮譽市民有權保持該稱號,非經法定程式(如觸犯法律或嚴重不當行為)不得被剝奪。
社會禮遇權
包括受邀列席地方重大會議(如人大、政協會議)、參與節慶活動(如春節團拜會、文化旅遊節),并享受貴賓待遇。
精神與物質利益
該稱號可通過法定程式撤銷,例如獲得者涉及違法犯罪或行為嚴重損害稱號聲譽時。實際權益範圍因地區政策而異,需參考具體授予文件。
(注:如需了解特定城市的榮譽市民待遇細則,可查看來源的甯德市政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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