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普通法(Common Law)是英美法系的核心法律體系,指通過司法判例累積形成的法律規範,與成文法(Statutory Law)互為補充。在漢英詞典中,其對應英文術語為"Common Law",強調法官造法(Judge-made Law)和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兩大原則。
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與大陸法系(Civil Law)的本質區别在于:普通法以"救濟先于權利"為原則,側重通過具體案件發展法律規則;而大陸法系以法典化為核心,強調抽象規範的邏輯體系構建(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當前全球約33%的國家和地區采用普通法系,主要分布于英國、美國、加拿大等前英殖民地(來源:聯合國法律體系比較報告)。
普通法是一個多維度法律概念,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
中國法律體系中的普通法
指次于憲法(根本法)的一般性法律,如民法、刑法等。其特點是與特别法相對稱,適用于全國範圍及一般事項,如《民法典》作為普通法,相較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特别法具有基礎性。
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
起源于12世紀英國,以判例法為核心特征,強調通過司法判例形成法律規則,而非依賴成文法典。法官在判決中不僅解釋法律,還通過先例創造法律。
普通法的形成與英國中央集權和王權強化密切相關,最初通過王室法庭統一地方習慣法,逐步構建全國適用的法律體系。其“普通”一詞強調法律的普遍適用性,而非字面意義的“普通”。
如需進一步了解普通法判例運作機制或與大陸法系的比較,可查閱、6、8的案例分析及理論闡述。
阿尼林白氏硬度保付書窗口标題垂直成份磁道寬度法庭上友分布型資料處理甘露醇合硼酸感受的國際拍賣橫紋肌盤加價人基帶分配進行表示電路脊索下弓煉鋼脫氮化層作用流度測定器螺紋鋸床脈沖振蕩偏振平複激發電機普羅塞普塔辛确診不能群濾波器人稱容光煥發實物教學課雙旋屬味覺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