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ntract at discretion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下,"任意契約"指當事人基于自由意志和協商一緻達成的協議,其核心特征是意思自治。以下從法律角度解析該術語:
"任意契約"(Ren Yi Qi Yue)強調締約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通過合意創設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其效力源于《民法典》第5條規定的自願原則,與"強制契約"(如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形成對立概念。該術語多見于大陸法系民法理論,描述合同自由原則下的典型契約形态。
英文法律體系對應術語為"Consensual Contract" 或"Voluntary Agreement":
契約内容由當事人協商确定(《民法典》第465條),僅在違反公序良俗時受限(如《民法典》第153條)。
任意契約包含《民法典》規定的19種有名合同(典型契約),也涵蓋無名合同,其共性在于締約自由。
大陸法系(如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與英美法系(如《美國統一商法典》§1-302)均承認當事人可自主約定條款,但受誠信原則與公平交易限制。
全國人大官網法律庫: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https://www.law.cornell.edu/restatements/second/contracts
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https://www.gesetze-im-internet.de/bgb/__305.html
注:以上鍊接為官方法律文本來源,内容實時有效(截至2025年7月)。
“任意契約”并非标準法律術語,但結合“契約”的通用定義和語境,可以理解為雙方在自由協商基礎上,對條款内容具有較高自主權的協議。以下是綜合解釋:
基本定義
契約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明确權利義務的協議,常見形式包括書面或口頭(、)。而“任意契約”可能強調條款設定的自由度,即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雙方可自主約定具體内容()。
核心特征
與其他協議的區别
普通契約可能受行業慣例或法律條款限制,而“任意契約”更突出雙方協商空間,例如可約定特殊履行方式、個性化違約責任等()。
注意事項
若用戶具體指某類特殊契約(如“任意解除權條款”),需結合更多上下文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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