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punishment
"任意處罰"是法律術語,指行政或司法主體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據、程式規範或合理裁量标準的情況下,對個人或組織實施的具有主觀隨意性的懲戒行為。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其對應英文為"arbitrary punishment",強調處罰行為與法定原則的脫節性。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任意處罰包含三個核心特征: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明确禁止"無法律依據的處罰",該條款被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司法解釋中引為裁判說理依據。實務中,工商管理部門2023年度行政複議案件統計顯示,約17.2%的處罰撤銷案件涉及裁量基準適用錯誤問題。
“任意處罰”指在缺乏法律依據或超出法定權限的情況下,隨意對他人施加懲罰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根據多個詞典解釋,“處罰”指依據法律或規章對犯錯者進行懲治。而“任意”強調主觀隨意性,因此“任意處罰”可理解為未遵循法定程式或标準,濫用權力實施的懲罰。
與合法處罰的區别
法律後果
根據《行政處罰法》等規定,任意處罰屬于違法行為,被處罰者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罰并追究實施者責任。
示例:若交警對輕微違章者直接沒收車輛,便屬于典型的“任意處罰”,因其超出法定處罰種類(如警告、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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