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interim attachment; provisional seizure
臨時扣押(Provisional Seizure)是法律程式中為保障權利執行而采取的臨時性強制措施,指司法機關或執法部門在訴訟期間對涉案財産、證據或物品實施暫時控制的行為。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措施的臨時性,扣押期限通常與案件審理周期挂鈎;二是對象的特定性,需與案件存在直接關聯;三是程式的法定性,必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等規定實施。
該術語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第17條中被定義為"interim measure of protection",強調其預防資産轉移的核心功能。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4将其歸類為"prejudgment remedies",要求申請人提供充分擔保以防止權利濫用。
在國際貿易糾紛中,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特别指出臨時扣押船舶需符合《1952年統一海船扣押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确立的"sufficient connection"原則。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則規定了扣押財産價值不得超過訴訟請求額度的限制條款。
“臨時扣押”是法律程式中常見的強制措施,指執法機關在特定情形下依法暫時限制對物品或人身自由的處置權。以下是詳細解釋:
提示:若涉及具體案件中的扣押問題,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或通過官方渠道核實處理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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