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point; nominate; ordain; constitute; instate; institute; name
【經】 appointment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術語體系中,"任命者"對應的規範英文譯名為"appointee",特指經法定程式被授予職務的個體或實體。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根據授權文件被指定行使特定職權的主體",其核心特征包含委任狀籤署、權力授予公示等法定要件(參見美國司法部術語庫:https://www.justice.gov/legal-dictionary)。
牛津法律辭典(Oxford Legal Dictionary)進一步闡釋,該詞項適用于政府職務任命、企業高管委任等場景,強調任命行為的正式性與程式合法性。在行政法領域,美國聯邦法典第5編第302條明确規定,合格任命者需滿足職位說明書中載明的資質條件(美國政府出版局:https://www.govinfo.gov/app/collection/uscode)。
該術語與"nominee"(被提名人)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已完成法定任命程式并開始履職,後者尚處于提名審查階段。世界銀行法律文件庫收錄的《公共部門任命準則》顯示,現代任命制度普遍要求對任命者進行任職公示和資質核驗(世界銀行公開數據庫:https://documents.worldbank.org)。
“任命者”指在組織或機構中具有法定或行政權力、負責選拔并委派特定人員擔任職務的個體或群體。以下從多個角度解析該詞的核心含義及相關特點: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任命流程或案例分析,可參考權威法律文件或組織章程(如中的官方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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