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 open circulit ethods
be open to; come into bloom; dispark; open
【醫】 patefaction; patency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開放法"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型術語,其核心概念可拆解為以下三方面:
一、作為法律原則的開放性 該術語常對應英文"Openness Principle",指立法與司法活動中保持透明度和包容性的指導方針,體現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的"立法應當體現人民意志,堅持立法公開"原則。該原則要求法律草案需通過聽證會、網絡公示等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作為國際條約的特定機制 在國際法領域,"開放籤署條款"(Open Signature Clause)的簡稱,指允許非原始締約國後續加入的國際公約締結方式。典型應用見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2條,允許主權國家及區域一體化組織在公約生效後隨時加入。
三、作為法律解釋方法 在比較法研究中指"開放法律解釋法"(Open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該方法論強調通過動态解釋適應社會發展,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中"結合經濟社會新發展解釋法律條文"的要求形成呼應。
該術語的複合性特征要求使用者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指涉範疇,在漢英轉換時需通過限定成分明确具體指向,如"開放性法律原則(Openness Principle in Law)"或"條約開放籤署機制(Treaty Open Access Mechanism)"。
“開放法”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具體領域解釋:
一、醫學領域(外科手術技術)
在腹腔鏡手術中,“開放法”指通過小切口直接進入體腔建立氣腹的技術。與傳統閉合法(盲穿)相比,其優勢在于:
二、一般詞語含義
“開放”作為普通詞彙,核心含義包括:
注:若需進一步了解醫學專業術語“開放法”的具體操作流程或學術定義,建議查閱臨床外科文獻或權威醫學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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