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alienable
“不可剝奪的”是由否定前綴“不可”與動詞“剝奪”組合而成的形容詞短語,核心含義為無法被外力強行取消或剝奪。在漢語中強調某種權利、屬性或狀态的固有性與絕對性,常見于法律、哲學及政治文本,例如“不可剝奪的人權”。
其标準英譯為“inalienable”,詞源可追溯至拉丁語 inalienabilis(in- “不” + alienare “轉讓”)。該詞在英語中特指與生俱來且不可轉讓的權利或屬性,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的“unalienable Rights”(後修訂為“inalienable”),強調權利的自然屬性超越法律或權力的幹預 。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将“inalienable”定義為:
“Not subject to sale or transfer; inseparable from the holder.”
(不可出售或轉讓;與持有者不可分割)
此定義突顯權利的永久歸屬性和非交易性,如生命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 。
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財産)具有“不可剝奪性”,即即使個體自願亦無法放棄。這一概念成為現代憲政基石,例如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明确“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
需區分“不可剝奪的”(inalienable) 與“不可侵犯的”(inviolable):
“不可剝奪的”是一個法律和哲學概念,通常用于描述某些與生俱來且無法被外力強行取消或轉讓的權利或屬性。以下是詳細解釋:
内在性與自然性
這類權利源于自然法或人類的基本屬性,而非由法律或政府賦予。例如,美國《獨立宣言》強調“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造物主賦予的,因此不可剝奪。類似地,宗教自由也被視為“上帝賜予的禮物”。
不可轉讓與不可分割
不可剝奪的權利既不能被他人剝奪,也不能被主動放棄或交易。例如,用“不可轉讓的機票”類比:雖然你擁有使用權,但無法出售或轉讓所有權,從而更完整地保有權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法律實踐,可參考相關憲法或國際人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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