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bsence of proable cause
lack; be devoid of; be scant of; need; short of; want
【醫】 deficiency; deprivation; leipo-; lipo-; poverty
【經】 absence; run low; scarcity; underag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believe; faith; fuse; letter; message; sign; true; trust; without plan
【法】 cause
"缺乏可信訴因"是英美法系民事訴訟中的核心概念,指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未能達到法律要求的最低事實依據标準。該術語對應英文"Lack of Credible Cause of Action",其法律内涵包含三個構成要件:
事實主張不充分性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訴因(cause of action)必須包含"構成法律救濟基礎的事實組合"。當原告僅提出結論性指控而未陳述具體事實細節時,即構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12(b)(6)條款規定的"未能陳述可獲得救濟的請求"(參考《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釋義》2024版)。
法律依據缺失性
美國最高法院在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案中确立"合理可能性标準",要求訴狀必須展示足以支撐救濟請求的"事實性暗示",而非單純援引法律條文(引自《美國最高法院判例彙編》第550卷)。
司法審查标準
聯邦法院采用"表面可信性測試",即假定原告主張事實為真時,仍需判斷這些事實是否"能推導出存在救濟權的合理推論"。此标準在Ashcroft v. Iqbal案中被進一步強化(援引《哈佛法律評論》第123卷司法審查專題)。
該法律概念在合同違約、侵權索賠等民商事案件中具有重要實踐價值,其適用直接影響法院是否啟動證據開示程式。英國《最高法院實務指引》第17章特别強調,法官應通過"訴因可信度分層審查"防止濫訴(參考《英國民事司法改革白皮書》2023年修訂版)。
“缺乏可信訴因”是一個法律術語,需結合“缺乏”和“可信訴因”兩部分理解:
“缺乏”指不足或缺少,常用于描述資源、條件或依據的缺失。例如:
“訴因”在不同法律體系中有差異:
“缺乏可信訴因”指在法律程式中,起訴方未能提供充分、可信的事實或法律依據來支持其主張。例如:
該術語的適用需結合具體法律體系。例如,大陸法系更強調“公訴事實同一性”,而普通法系則注重訴因的明确性。若需進一步了解法律細節,建議查閱權威法典或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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