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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時效英文解釋翻譯、取得的時效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分詞翻譯:

取得的英語翻譯: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時效的英語翻譯: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專業解析

取得的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指權利人通過持續、公開、善意且無争議地占有他人財産達法定期間後,依法取得該財産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占有事實和時間的結合,使財産權屬狀态趨于穩定。

一、術語定義與法律要件

  1. 持續占有(Continuous Possession)

    占有人需以所有權人身份對財産進行不間斷的實際控制,且該狀态需持續至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9條規定,動産取得時效為5年,不動産為20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公開、善意與無争議(Open, Good Faith, and Undisputed)

    • 公開占有:占有行為需為外界可察知,非隱蔽進行;
    • 善意占有:占有人需不知或不應知自身無權占有(如誤信有合法所有權);
    • 無争議:所有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Acquisitive Prescription》詞條(線上版

二、法律效果

  1. 物權變動

    時效屆滿後,占有人可依法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不動産)或直接取得所有權(動産),原權利人權利消滅。

  2. 舉證責任轉移

    原權利人若主張時效無效,需證明占有人存在惡意、隱蔽占有或時效中斷事由(如曾主張權利)。

三、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9條(物權編)
  2. 元照英美法詞典: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詞條
  3. 中國法院網:時效取得制度適用案例解析
  4.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時效制度專題研究

網絡擴展解釋

取得的時效(即“取得時效”)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一、基本定義

取得時效是指無權占有人以自主、和平、公然的方式持續占有他人財産達法定期間後,依法取得該財産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其與訴訟時效共同構成傳統民法的時效制度體系,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為權利取得方式,後者為請求權消滅事由。

二、構成要件

  1. 占有方式

    • 自主占有:以所有權人的意思占有,而非借用或租賃等他主占有。
    • 和平占有:非通過暴力或脅迫手段取得占有。
    • 公然占有:占有狀态對外公開,不刻意隱藏。
  2. 持續期間

    • 動産一般需持續占有滿5年,不動産需滿20年(具體期間因地區立法而異)。

三、制度功能

四、中國法律現狀

我國現行《民法典》未明确規定取得時效制度,主要因傳統觀念認為其可能助長非法占有行為。但學術界普遍支持引入該制度,以完善物權法體系。

擴展說明

在域外立法中(如老撾、德國),取得時效還適用于用益物權等財産權,且區分普通時效(20-30年)與特殊短期時效。需注意,惡意占有通常不適用取得時效。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適用規則,可參考、2、4的權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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