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acquire; fetch; gain; obtain; procure; take out; taking; trover
【經】 acquisition; procuration
【化】 ageing
【經】 time effect
取得的時效(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指權利人通過持續、公開、善意且無争議地占有他人財産達法定期間後,依法取得該財産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其核心在于通過占有事實和時間的結合,使財産權屬狀态趨于穩定。
持續占有(Continuous Possession)
占有人需以所有權人身份對財産進行不間斷的實際控制,且該狀态需持續至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9條規定,動産取得時效為5年,不動産為20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公開、善意與無争議(Open, Good Faith, and Undisputed)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Acquisitive Prescription》詞條(線上版)
時效屆滿後,占有人可依法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不動産)或直接取得所有權(動産),原權利人權利消滅。
原權利人若主張時效無效,需證明占有人存在惡意、隱蔽占有或時效中斷事由(如曾主張權利)。
來源: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時效制度研究》鍊接
權威參考來源
取得的時效(即“取得時效”)是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核心含義如下:
取得時效是指無權占有人以自主、和平、公然的方式持續占有他人財産達法定期間後,依法取得該財産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其與訴訟時效共同構成傳統民法的時效制度體系,但兩者性質不同:前者為權利取得方式,後者為請求權消滅事由。
占有方式
持續期間
我國現行《民法典》未明确規定取得時效制度,主要因傳統觀念認為其可能助長非法占有行為。但學術界普遍支持引入該制度,以完善物權法體系。
在域外立法中(如老撾、德國),取得時效還適用于用益物權等財産權,且區分普通時效(20-30年)與特殊短期時效。需注意,惡意占有通常不適用取得時效。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國家的適用規則,可參考、2、4的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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