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ssignable of authority
influence; might; potence; potency; power; puissance
【經】 power
consign; devolve; entrust; leave; submit; trust; commission; commitment
【經】 accredit; assignation; consignment; delegation; entrust; leave in trust
mandate; refer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權力委托"(quánlì wěituō)指法定權力主體依法将其部分職權轉移給其他主體行使的法律行為。其核心概念與英語中的"delegation of power"或"delegation of authority"相對應,強調權力的臨時性轉移與責任歸屬。
主體特定性
委托方必須是法定授權主體(如行政機關、公司法人),受托方需具備相應資質。例如,行政機關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處罰權時,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0-21條關于委托要件的規定 。
權力限定性
委托的權力範圍不得超越委托方自身權限,且禁止轉委托核心職權(如立法權、司法裁判權)。《布萊克法律詞典》明确"delegatus non potest delegare"(被委托人不得再委托)原則,要求受托方直接行使權力 。
責任不可轉移性
委托方仍對權力行使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8〕1號)指出,行政委托行為中"委托機關是行政訴訟適格被告" 。
行政管理
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委托社會組織處理公共服務(如垃圾分類監管),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國務院《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
企業治理
公司董事會将日常經營權委托給經理層,但重大決策權保留(《公司法》第49條)。哈佛商學院研究指出,有效授權可使企業決策效率提升40% 。
國際組織
聯合國安理會将維和行動執行權委托給區域組織,如非盟在索馬裡的行動(《聯合國憲章》第八章)。
概念 | 權力委托 | 權力授權 |
---|---|---|
法律性質 | 行政協議/民事合同 | 立法行為/組織決定 |
權力來源 | 委托方原有職權 | 直接法定或章程賦予 |
責任主體 | 委托方 | 被授權組織 |
典型例證 | 交警委托協管貼罰單 | 律協授予律師執業資格 |
注:本文法律條款援引自全國人大官網公開文本,學術觀點來源為專業法律出版物,企業數據引用哈佛商學院公開案例庫。
關于“權力委托”的詳細解釋,綜合相關定義和法律内涵如下:
1. 基本概念
權力委托指将自身職權或責任交予他人代為行使的行為,常見于法律、行政和商務領域。其核心是信任關系,委托人需出具法律文書(如委托書)明确權限範圍。
2. 與“授權”的區别
3. 法律要求
4. 實踐形式
總結
權力委托是通過法律協議實現權責轉移的民事行為,需通過書面文件明确雙方權利義務。若需具體法律文書模闆或案例,的委托書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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