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rcise of rights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exercise; perform
【經】 exercise
權利的行使指權利主體依法實現其法定或約定權益的具體行為過程,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exercise of rights"的規範表述。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依據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權利行使必須基于"legal entitlement established by statute or contract"(成文法或合同确立的法律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30條明确規定民事主體依法行使權利不受幹涉。
行使方式
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總論》将權利行使分為積極作為(如合同解除權)與消極不作為(如著作權人禁止改編權)兩種形态。國際通說參照《美國法律重述》提出的"express assertion"(明示主張)與"implied consent"(默示同意)分類标準。
限制條件
最高法《關于民事權利行使的若幹規定》強調權利不得違反"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公序良俗)。典型如《民法典》第132條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與英美法系"abuse of rights doctrine"形成法理對應。
法律後果
中國社科院《民法體系研究》指出,合法行使産生"extinguishment of obligation"(義務消滅)效果,而違法行使可能觸發《反不正當競争法》第20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權利的行使是指權利人通過正當行為實現其權利内容的過程。以下從定義、相關概念辨析、行使原則及限制等方面進行綜合解釋: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行使原則 根據民法典精神,包含兩大基本原則:
行使限制 羅馬法諺"凡行使權利者,無論對于何人皆非不法"已發展為現代限制标準:
行使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權利行使的正當性邊界需結合具體情境判斷,如《民法典》第130條明确權利行使的自由性,但第132條同時規定禁止權利濫用。建議通過具體司法案例進一步理解實務中的適用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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