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ime charterer
a period of time; expect; sheduled time
【化】 term
【醫】 period; phase; stadia; stadium; stage; time
【經】 term
hire; lease; rent
【法】 lease; rent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航運與租船合同領域,"期租人"(Time Charterer)指通過籤訂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獲得船舶使用權的主體。根據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的定義,期租人通常承擔以下核心責任與權利:
船舶運營權
期租人在約定期限内(如6個月至5年)擁有船舶的調度權,可自主選擇貨運航線與貨物類型,但需遵守合同約定的船舶航行限制。船東保留船舶所有權及船員管理權。
費用分攤結構
根據《海商法》第129條,期租人負責支付燃油費、港口使費及貨物裝卸費等運營成本,船東則承擔船員工資、船舶保險和日常維護費用。租金通常按載重噸位與租期計算。
停租條款(Off-Hire Clause)
當船舶因機械故障或入塢維修無法正常運營時,期租人可依據《紐約土産格式租約》(NYPE 2015)第17條暫停支付租金,該條款被倫敦海事仲裁協會列為常見争議焦點。
行業實踐标準
勞氏海事情報(Lloyd's Maritime Intelligence)數據顯示,約78%的期租合同采用BIMCO制定的"Supplytime"或"Gentime"标準條款,其中對還船時的燃油存量、船舶損耗補償等均有詳細規定。
期租人是指在期租合同(Time Charter)中承租船舶的一方,常見于遠洋運輸領域。其核心定義和權責如下:
期租人通過支付租金獲得船舶在約定期限内的使用權,且租賃期間可自由調遣船舶。例如,租期可能從幾個月到數年不等,租金通常按天或船舶載重噸計算。
在一般租賃法律關系中,期租人作為承租方需遵守合理使用義務,并按時支付租金(參考《民法典》第703條)。若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款或會計處理細節,可查看相關搜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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