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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的撤銷英文解釋翻譯、契約的撤銷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voidance of contract

分詞翻譯:

契約的英語翻譯:

bargaining; bond; contract; covenant; deed; indent; indenture; obligation
pact; stipulation
【經】 agreement; agreements; bargain; compact; contract; deed; indenture
instrument; title deed

撤銷的英語翻譯: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專業解析

在法律語境中,"契約的撤銷"指當事人通過法定程式使已生效合同喪失法律效力的行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rescission of contract"。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rescission指"通過雙方協議或單方行為使合同自始無效"的救濟措施。

該法律行為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意思表示瑕疵:通常基于欺詐、重大誤解(mutual mistake)或脅迫(duress)等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明确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
  2. 溯及既往效力:合同效力自始歸于消滅,區别于合同解除(termination)僅向後發生效力,此特征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1條有明确規定
  3. 恢複原狀義務:雙方應當返還已受領的給付,英美法系稱之為restitution,該原則在《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152條中有詳細闡述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權行使受除斥期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撤銷權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權利。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契約的撤銷”主要指因合同存在法定瑕疵,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合同自始歸于無效的法律行為。以下是綜合相關法律條款的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概念

契約(合同)的撤銷是指當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銷事由時,受損害方通過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

二、可撤銷的具體情形(《民法典》規定)

  1. 重大誤解:當事人因對合同内容、性質等産生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如對标的物型號誤解)。
  2. 欺詐/脅迫:一方通過虛假陳述或威脅手段迫使對方訂立合同。
  3. 顯失公平:合同明顯違背公平原則,使一方處于重大不利地位。

三、撤銷權的行使規則

  1. 行使主體:僅受損害方有權行使撤銷權。
  2. 時效限制:
    • 一般情形:自知悉撤銷事由起1年内,且合同成立後不超過5年。
    • 重大誤解特别規定:90日内行使。
  3. 行使方式:須通過訴訟或仲裁主張,不可單方自行撤銷。

四、撤銷後的法律後果

  1. 合同溯及無效: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2. 財産返還:已取得的財産應返還,不能返還則折價補償。
  3. 損失賠償:
    • 過錯方需賠償對方實際損失;
    • 雙方均有過錯,按責任比例分擔。
  4. 特殊處罰: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財産可能被追繳。

五、與其他概念的區别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程式,可查閱《民法典》第147-157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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