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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證人英文解釋翻譯、其他證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urther witness

分詞翻譯:

其的英語翻譯:

he; his; such; that

他的英語翻譯:

he; him

證人的英語翻譯: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專業解析

"其他證人"在司法語境中指除當前陳述主體外,具有案件事實陳述資格的訴訟參與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司法機關陳述所了解案情的人",其他證人特指同一案件中除主要證人之外的補充性陳述人員。

該術語在法律英語中對應"other witnesses",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指具備作證資格且能對案件事實提供獨立證言的次位證人群體。這類證人的證詞通常用于佐證主要證據鍊,或在交叉質證環節驗證證言可信度。

中國司法部《刑事訴訟規則》第三十七條強調,其他證人的證言需滿足三要素:直接感知案件事實、作證能力符合法定标準、證言内容與待證事實存在邏輯關聯。其法律地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六條中明确為"輔助性證據源"。

從訴訟程式角度分析,其他證人承擔兩項核心義務:如實陳述義務(《刑訴法》第六十條)和出庭作證義務(《刑訴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其權利保障體系包含人身保護(《刑訴法》第六十三條)和經濟補償(《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十二條)雙重機制。

參考來源:

  1.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 法律出版社《元照英美法詞典》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4. 國務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其他證人”通常指在訴訟程式中除當事人、鑒定人、勘驗人等特定身份人員之外,能夠提供與案件相關證言的普通自然人。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基本定義

“其他證人”屬于廣義證人範疇,需滿足以下條件:

  1. 非案件當事人: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
  2. 知曉案件事實:通過親身經曆或感知了解案情;
  3. 具備作證能力:能辨别是非并正确表達意志,排除因生理缺陷、精神障礙或年幼導緻的作證障礙。

二、特殊情形

以下兩類特殊群體也可作為“其他證人”:

  1. 未成年人:若其年齡、智力與待證事實相適應,可作證;
  2.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能正确表達的情況下,證言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律義務與限制

四、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類型 身份性質 作證内容
其他證人 普通自然人 案件事實陳述
鑒定人 專業技術人員 技術性意見結論
當事人 案件直接關聯方 主張及抗辯事實

注:以上内容綜合自《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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