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ilure to make discovery
cannot
produce; show
【經】 present
【法】 deed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material evidence
【法】 exhibit; physical evidence; proof; real evidence
"未能出示文據或物證"是法律術語,指在司法程式或争議解決過程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主觀過失未能在規定期限内提交具有證明效力的書面材料或實物證據。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要素:
"文據"的漢英對照釋義
中文指書面憑證(如合同、公證書、票據),英文對應"documentary evidence",即通過文字、圖表等形式記錄事實的載體。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應提供證據。
"物證"的法學定義
物證(physical evidence)是以物品物理屬性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23條對物證原物提交的要求。
未能舉證的法律後果
根據中國法院網司法解釋,若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未能舉證,可申請延期;若無正當理由,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例如在合同糾紛中,主張權利方若無法出示原始合同文本,其訴求可能被駁回。
該術語的適用場景包括:民事訴訟舉證期限屆滿、刑事訴訟證據保全失效、行政訴訟證據收集中止等情況。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https://www.pkulaw.com)收錄了相關判例的詳細分析。
“未能出示文據或物證”是一個法律術語,指在訴訟或法律程式中,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主觀故意未向法庭提供關鍵的書證或物證。具體解釋如下:
詞語分解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當事人應提交書證原件或物證原物,若确有困難(如原件遺失),可提交複制品,但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若故意隱瞞或拒絕提供關鍵證據,可能構成妨礙司法公正,面臨罰款或拘留等處罰()。
法律後果
該術語強調證據提交的法律義務及未履行的潛在風險,需結合具體案情和證據規則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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