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歧視在漢英雙解詞典中定義為“因種族、性别、身份等差異而施加的不公平區别對待”(Unfair treatment based on race, gender, status, etc.)。其英語對應詞“discrimination”在《牛津英語詞典》中被解釋為“基于特定類别、群體或個人特征的區分行為,常導緻偏見或剝奪權利”(The unjust treatment of categories of people based on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race, age, or gender)。
從法律視角,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一條指出,歧視需滿足兩個條件:1)區别性對待行為,2)該行為對基本權利造成負面影響。社會心理學研究進一步表明,歧視包含顯性行為(如種族隔離)和隱性偏見(如無意識的态度固化)。
漢語語境中,“歧視”常與“偏見”形成遞進關系。例如《現代漢語詞典》強調其“主觀否定評價導緻的不公正”,而英語中“discrimination”更側重行為層面的權利侵害。跨文化研究顯示,中文使用者更關注群體關系失衡,英文使用者更強調個體權利受損。
“歧視”指基于不合理或不公正的标準(如種族、性别、年齡、宗教、外貌等),對特定個體或群體産生區别對待、偏見或貶低的行為或态度。其核心在于用主觀偏見取代客觀評價,導緻不公。
區别對待
以非能力相關的特征劃分人群,例如職場中因性别拒絕晉升女性(即使能力相當),或教育機會因地域差異受限。
系統性不公
可能形成結構性壓迫,如某些國家曆史上針對特定種族的法律隔離政策(),或長期貧困地區資源分配失衡。
心理與行為雙重性
既包括隱性偏見(如潛意識認為某群體能力不足),也包含顯性行為(言語侮辱、排斥參與社會活動)。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
多數國家立法禁止歧視(如《反就業歧視法》),但現實中隱性歧視仍普遍存在,需通過教育和社會倡導逐步消除。
若需進一步了解反歧視措施或具體案例,可參考社會學教材或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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